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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今天发布多个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起来看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
支付现售商品住房
和再交易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
2022年,我市出台《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22〕2号),累计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售)首付款6431笔,提取金额8.78亿元,切实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为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将现售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纳入优化范围。
目标任务
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工作进展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优化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现售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
范围期限
政策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通过直付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我市现售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首付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申请冻结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待支付首付款资金,在确认现售商品住房完成合同备案或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立即将冻结资金转入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原先购房职工需先自筹资金付清首付款,待房屋交易完成后再提供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化后,购房职工只要提交有效购房合同,即可申请冻结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有效缓解职工垫付购房资金压力。
注意事项
(一)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申请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其中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购房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名义申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三)缴存人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四)在提取资金冻结期间,若因其他债务纠纷等原因引起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人员直付首付款业务自动解除,解冻原申请提取的资金,相关人员须自筹资金补齐首付款,其他人员直付首付款业务不受影响。
例:李某与其父亲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在提取资金冻结期间,李某因债务纠纷导致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则李某的直付首付款业务自动解除,李某须自筹资金补齐首付款,但其父亲的直付首付款业务不受影响。
关键词诠释
冻结购房职工公积金账户申请提取的资金: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待支付首付款资金被暂时停止使用,公积金的缴存仍可正常进行,账户内的其余资金可按规定提取。
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
2024年6月20日,福建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发布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闽建〔2024〕11号)。2025年5月15日,福建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25〕1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目标任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工作进展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范围期限
政策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要内容
(一)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增加提取时间要求、取消频次限制、调整提取金额。
此前,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提取时间要求,有提取频次限制(一个职工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截至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此次政策调整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条件:一是增加提取时间要求,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明确了起算时间的认定标准,即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拍卖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购买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日期为准;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以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二是取消提取频次限制,不再限制一个职工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三是调整提取金额规则,提取金额由购房时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账户余额调整为申请时账户余额。
2.增加房产多次交易提取限制。
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法行为,增加房产多次交易的提取限制,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即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3.明确再交易住房多人购房和省内异地购房提取条件。
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法行为,增加多人购房提取限制,即缴存人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以贷款发放为准,下同)的除外。同时,增加省内异地购房限制,即缴存人在省内异地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二)关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明确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应未在异地缴存。同时,取消“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的规定。
2.增加港澳台同胞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职工账户封存即可提取的规定。
(三)关于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增加配偶为提取申请人。此前我市缴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的,仅支持缴存人本人提取,此次政策调整后也支持配偶提取。
2.增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缴存人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申请时应提交缴存人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证明、消防部门认定证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证明,且应注明灾损金额),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或缴存人现场签署承诺书)等。
3.增加重大疾病提取。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申请时应提交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或缴存人现场签署承诺书)等。
(四)关于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
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自由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由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符合我市在职职工提取相关规定。
(五)关于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增加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六)关于骗取公积金处理
调整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规定。此前,我市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形,限制其三、五、八年不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将三、五、八年的限制调整为一、三、五年的限制,同时,增加了例外情形,即缴存人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可不受限制期限制。
注意事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此次政策施行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买新建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或拆迁安置房的以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为准,购买拍卖房的以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
(二)缴存人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的,有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
(三)政策施行前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申请提取。
(四)政策施行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提取总额核算范围,即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日前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关键词诠释
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
2024年6月20日,福建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发布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2025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同时,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工作进展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范围期限
政策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购买商品住房网签时间在施行期间的,按此政策执行。
主要内容
(一)关于贷款收入还贷比
增加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占家庭月收入比例不高于60%的贷款条件。
(二)关于贷款额度与购房提取合计金额的控制
增加贷款额度与购房提取合计金额的控制。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住房已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或工程造价款。
(三)关于贷款期限限制条件
增加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住房剩余使用年限的限制条件。
(四)关于逾期贷款还款宽限期
逾期贷款还款宽限期调整为7日。
(五)关于贷后停缴
调整借款合同关于贷后停缴的约定条款。
(六)关于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加大现役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增加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的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在军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明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与借款申请人一并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七)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此前,我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即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政策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25万元。原政策下,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加20万元与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下同)二者中的较低值;调整后的政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与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者中的较低值再加25万元。
(八)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居住权相关事宜
自2025年8月1日起,我市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维护抵押权的优先权,此次政策调整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居住权相关事宜。
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若发生变化,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也将随之变化。
关键词诠释
家庭月收入:通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供的收入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中的缴存基数来计算家庭月收入。
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优化购买我市直管公房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进一步优化购买我市直管公房住房公积金政策。
目标任务
降低职工购买我市直管公房的资金门槛,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切实减轻职工购房首付压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工作进展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优化了购买我市直管公房住房公积金政策。
范围期限
政策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签订时间为准。
主要内容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直管公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按15%执行。
原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现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我市直管公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按15%执行。
注意事项
政策施行前已签订《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的,按原政策执行。
关键词诠释
最低首付款比例: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直管公房时,需要自行支付的购房款占总房款的最低比例。
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编辑:胡婧 ※ 校对:林维曦
※ 审核:易福进 缪蕴华
※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厦门日报 封面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