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刘某曾是一家宾馆的前台,工作期间遭到宾馆男经理贾某的猥亵,警方对贾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事发后,刘某选择辞职,却因此患上重度抑郁和轻度焦虑,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贾某赔偿刘某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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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8月29日8时许,在原告刘某所在的工作区域某吧台内,被告贾某向刘某裸露下体玩弄,并让刘某抚摸其下体。后刘某报警,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于2025年8月29日送锡林浩特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5日。被告为满足自己病态的心理需求,在公众场合裸露下体,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原告在锡林郭勒盟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重度抑郁、轻度焦虑。
法院认为,被告贾某在原告刘某的工作场所,利用其作为宾馆经理的职务便利,对原告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也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导致原告出现重度抑郁和轻度焦虑,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更对其心理健康和未来成长造成了深远影响。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情节恶劣,且原告系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女性,被告的行为对其心理和未来生活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贾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