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案件。陈默(化名)打赏主播三万元后,其“线下恋爱”的期待落空,遂以“附条件赠与”为由将主播及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法院经审理认定,直播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消费合同,而非无偿赠与,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深夜,陈默刷着手机,一个直播间的歌声飘了出来。主播“小雨”(真名张某)正弹着吉他,唱着老歌,笑容干净,偶尔和弹幕聊几句家常。陈默充值了50元,送出一束虚拟烟花。屏幕上,“小雨”的眼睛弯了起来,清晰地念出他的ID:“谢谢‘默然回首’(陈默)的烟花!这首歌也送给默默(陈默)。”
此后三个月,“默然回首”(陈默)成了直播间的常客,更是“小雨”的“榜一大哥”。从几元的“小星星”到上千元的“豪华城堡”,陈默累计打赏了3万元。他们互加了微信,“小雨”在微信里叫他“默哥”,他期待着一次“奔现”,将线上朦胧的好感落到实处。
然而,屏幕那头客气而疏离。直播间里,他依然只是那个被感谢的“榜一大哥”。
愤怒与不甘涌了上来。陈默翻阅着数万元的支付记录,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他认定,持续的打赏是基于“发展恋爱关系”这一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对方拒绝见面,条件未成就,钱理应退还。他将主播“小雨”及直播平台一同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认定:
首先,打赏行为的本质是消费,而非赠与。法官指出,陈默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其行为性质属于文化娱乐消费。他获得的对等价值,是观看表演、享受互动、获取精神满足感等综合服务。这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核心特征有本质区别。
其次,“附条件”的主张缺乏事实根基。陈默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主播曾作出“接受打赏即同意恋爱”的承诺。其个人内心的情感期待,并不能单方面转化为约束对方的法律条件。
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打赏款作为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劳动报酬,不予返还。
“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主审法官在判后解释道,“网络直播打赏,观众买的是当下的情绪价值和互动体验,这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如果把打赏当成追求线下关系的‘敲门砖’或‘感情投资’,很可能最终会发现,你投资的只是一场自己预设的幻觉,而对方提供的,自始至终只是一份工作服务。”
法官进一步提醒,用户应理性看待打赏行为,锚定消费属性,量力而行;主播则应恪守职业道德,明确服务边界。唯有各方都守住法律与理性的底线,才能构建清朗、健康的网络互动空间。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