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男子王某在杨某家中参加满月宴时,与同桌宾客共同饮酒。宴席结束后,王某又前往花某家中,与花某、宋某、杨某某三人继续饮酒。散场后,王某醉酒独自驾车回家,车辆行驶至大营村桥时失控,向右侧翻坠入河沟内,王某当场身亡。据悉,王某曾于2020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
事后,王某家属遂将花某、宋某、杨某某三名共同饮酒人起诉至法院,索赔43万余元。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了王某家属的上诉请求。此前,洱源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三人各赔偿2万元。
男子醉酒驾车侧翻后死亡
曾醉酒驾车被吊销驾驶证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2月6日,杨某家办满月宴,10时30分许,王某到其家中做客,吃饭过程与冯某、解某、王某某同桌并饮酒,后王某一直在杨某家打牌,16时30分许王某离开。19时许,王某到花某家与花某、宋某、杨某某共同饮酒,其间没有发生劝酒、押酒行为。后王某独自驾车回家,21时许行驶至弥茨线K20+320米处,车辆驶离大营村桥后向右侧翻至弥茨河沟内,造成王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5年4月15日,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静脉乙醇含量为285.09mg/100ml) 驾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赔偿事宜,王某家属将花某、宋某、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因王某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的赔偿责任共计43万余元。
另查明,王某离开过程中,花某曾劝阻王某喝酒后不要驾车,王某离开后,花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联系无果后,多次联系王某妻子、女儿,并与宋某外出寻找王某。2025年2月10日,经调解,原告王某家属与冯某、解某、王某某、杨某及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自愿达成协议,载明:“先由花某等人支付安葬费50000元。具体预付情况:花某、宋某、杨某某垫付31000元;冯某垫付6000元;解某垫付2000元;王某某垫付6000元;杨某垫付5000元……”协议达成后各方均已履行完毕。
3名共同饮酒者各赔2万元
死者家属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形成社会共识,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觉遵守,其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仍未吸取教训不遵守交规,醉酒后仍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本案中,被告花某、杨某某、宋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在王某醉酒后,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明知王某要驾驶汽车的情况下,被告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而被告虽对王某进行劝阻,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王某驾车,应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被告在王某驾车离开后,通过电话、微信积极联系王某及其家人,并外出寻找的行为表明被告对王某的离开并非放任不管,其过错程度轻微。王某在杨某家做客过程中虽有喝酒,但王某在当天16时30分许离开后,又在19时许到花某家继续饮酒,该过程导致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故杨某、冯某、解某、王某某对死者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各负责赔偿20000元为宜,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诉称由三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被告的过错程度不相称,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家属各项损失20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全,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近日,该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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