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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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郑某、范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昆山某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卡某电子(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卡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2024)苏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张建律师和汪玉平律师代理卡某公司。
一
案情介绍
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5207***75.3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24年3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山公司和卡某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认为,昆山公司自2016年8月开始实施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到的昆山公司名下的检验报告,可知昆山公司所有的检验报告中均带有侵权密封条,再根据查询到的昆山公司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查询系统中备案的部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记录,可知昆山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售至大量的项目工程或公司,其中就包含了卡某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原告没有提供产品实物用于侵权比对,但明确用于侵权比对的证据是昆山公司名下的检验报告和昆山公司官网的宣传材料。另外,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现场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对卡某公司按照使用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和证据保全。
二
我方代理思路
我们结合具体案情,从举证责任分配和合法来源抗辩两个方向进行了答辩,具体而言:1、原告的证据仅能证明卡某公司厂房使用了防火排烟阀门,而涉案专利涉及的密封条只是安装在防火排烟阀门内部的一个非必要的零部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卡某公司厂房使用的防火排烟阀门中包含了密封条,更无法证明包含了涉嫌侵权的密封条,而且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2、卡某公司厂房使用的防火排烟阀门是由厂房新建项目的土建安装施工总承包商向第三方采购的,卡某公司未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卡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已全部付清,即卡某公司已支付防火排烟阀门的合理对价。因此,即使专利侵权成立,鉴于卡某公司不知道其使用的防火排烟阀门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具有合法来源,所以卡某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不应当停止使用。
2024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将检验报告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检验报告中的相关图纸虽然公开了S型压条和叶片密封条,以及S型压条的一端具有凹槽,叶片插入凹槽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一致,但图纸中并未公开弹性钢片与S型骨架之间具有弹性夹角这一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其弹性夹角的设置是为了保持阀门叶片与阀体为软接触,因此该夹角应是肉眼可见明显存在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一夹角的存在。另外,弹性夹角并非实现密封功能必须采用的技术手段,即使叶片密封条呈平直状态压覆于S型压条之上,亦能实现基本密封的功能,只是效果相较于弹性夹角略有差异。因此,实现密封功能并不等同于被诉侵权产品必然采用了涉案专利“弹性夹角”这一技术手段。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弹性钢片的另一段与S型骨架之间具有一个弹性夹角”这一技术特征,因而原告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关于原告提出的现场勘验和证据保全申请。根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 据持有人的影响。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控诉的侵权行为提供初步证据,而仅是根据图纸推定认为卡某公司新建厂房内的消防阀门中使用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密封条,故对其现场勘验和证据保全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四
关于博爱方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博爱方本在知识产权领域设有“火石”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打造一支具有专业商事能力的知识产权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团队,为客户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领域提供全面而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解决案件。
服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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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专利布局、商标布局、商业秘密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
律师介绍
张建,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州分所主任,自2006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为众多跨国企业在华投资和运营提供广泛和深入的法律服务,处理过大量涉外法律服务项目,能够专业地为企业提供包括项目商务谈判、争端预防、常年法律顾问、争端解决在内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能熟练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熟悉西方文化和思维,擅长以商业思维解决法律纠纷,代表客户成功处理过大量各种类型纠纷。
汪玉平,专职律师和专利代理师,2011年加入博爱方本,其目前主要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同时提供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其代理的(2019)苏01民初68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予执行案成功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