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传来消息: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爱国卫生运动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对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中部分内容与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已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决策部署,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深入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包括总则、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管理与促进、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章38条内容。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牧、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和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同时对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公共厕所、饮用水安全等提出了具体治理措施。
《条例》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针对自治区鼠疫防治重点工作,规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鼠疫发生的时间、区域和流行规律,加强鼠疫监测预警工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组织开展健康细胞建设。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健康管理理念,并对无烟环境建设作出了规定。
《条例》修订立足新时代健康理念与公共卫生需求,深度融合内蒙古环境治理实践经验,为全面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和城乡环境品质,提供了更为清晰、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支撑。(记者 段丽萍 通讯员 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