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小洁起诉闺蜜小青,要求归还6000元借款,并提交了微信转账等证据。然而,根据小洁提供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法院始终联系不上被告,最终只得公告送达。开庭时,被告仍未出现。
“你们是怎么认识的?”“为什么借钱给她?”“有没有写借条?”“现在还能联系上她吗?”……庭审中,丘法官并未因案件标的额小、可依法缺席判决而简化审理,反而询问得更加细致。小洁坦言,二人曾经关系亲密,出于信任从未要求出具借条,借款时也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如今对方电话不通,但微信尚未拉黑,信息仍可发送,只是从未得到回复。
“请你休庭后把起诉材料拍下来,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告知她案件情况。”庭审中,法官建议小洁通过微信尝试联系对方。
不久,微信另一端竟传来回复:“你起诉的这个人,除了名字是对的,其他信息都不是我。”原告却坚持认为自己没告错:“我们那么熟,怎么可能认错人?”
同名同姓、性别相同、户籍地相近……出现诸多巧合。为查明真相,法官依职权向微信平台调取了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复函显示,该微信号注册姓名虽为“小青”,但其绑定的身份证号码与本案被告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号码完全不符。
原来,小洁当初在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时,因两人同名、同性别、户籍地相近,误将另一“小青”的身份信息当成了借款对象。而这位被错告的“小青”因长期在外,未能收到诉讼材料。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微信账户实际使用者为本案被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与涉案借款具有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小洁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起诉立案时,请务必仔细核对对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关键信息,若信息填报不准确,不仅可能告错人,还会增加自身诉累,耽误纠纷解决。
南方+记者 何苑妮
通讯员 曾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