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
田某华串通亲友、伪造借条
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美兰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请
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
这一案件给所有心存侥幸
妄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人
敲响了警钟
案件经过
2023年6月,河南某法院判决田某华应当向债权人张某支付工程款24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田某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河南某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2023年8月,田某华的姐姐田某兰作为原告,将田某华作为被告,以田某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向其借款110万元至今未偿还为由,以其转账记录和田某华出具的三张借条为凭证,向美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美兰法院查封田某华名下位于海口市的房产,并判决田某华还本付息。在审理过程中,田某华的债权人张某得知田某华的房产被查封后,向美兰法院举报称田某兰和田某华的民间借贷诉讼系虚假诉讼。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田某兰与被告田某华恶意串通,虚构本案债权债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逃避被告所负债务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虚假的民事诉讼,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田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田某兰上诉,二审维持美兰法院一审判决。
2025年7月,美兰法院依法将田某兰、田某华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9月,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恪守为人处事的底线。诉讼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合法途径,而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工具。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虚假诉讼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现为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转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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