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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与程序脉络
2025年5月12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A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前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大道交叉口南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B发生碰撞,致B因钝性外力致多部位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
程序进程方面,驻马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A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8月1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于2025年12月1日继续对A取保候审,最终经依法审查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关键情节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据此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审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A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B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犯罪情节轻微”的司法裁量依据
检察机关认定A“犯罪情节轻微”,主要基于以下从轻、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
1.自首情节:A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自首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40%以上甚至免除处罚。本案中A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认罪悔罪态度,显著降低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成本。
2.赔偿谅解与社会关系修复:A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的规定。赔偿谅解不仅是对被害方权益的实质救济,更通过化解矛盾修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符合刑事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导向。
3.认罪认罚的程序价值:A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与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叠加,减少幅度可达60%以下甚至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行为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反映了其再犯可能性的降低。
4.无刑事前科的个人情况:A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社会危险性较低。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检察机关综合上述情节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相对不起诉的程序合法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核实情节后,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关于和解案件从宽处理的规定,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三、司法政策导向与实务借鉴意义
本案是轻罪治理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实践,其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处理的妥当性,更在于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逻辑:
(一)轻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实质判断
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故意犯罪存在显著差异。本案中,检察机关未机械遵循“入罪即诉”的传统思维,而是从行为后果、责任比例、事后补救等多维度评估社会危害性,体现了对“犯罪情节”的实质化审查,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二)多元情节叠加下的从宽幅度把握
本案中,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形成“从宽合力”。检察机关未对各情节重复评价,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认罪认罚与其他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的规定,综合考量各情节的独立价值,确保从宽幅度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避免“过度从宽”。
(三)矛盾化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通过赔偿谅解促成双方和解,既修复了被害方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又避免了进入审判程序可能引发的诉讼拖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这一处理模式对过失犯罪、轻微故意犯罪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尤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可有效提升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争议探讨与改进建议
尽管本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但仍存在部分可探讨的空间:
(一)“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
现行法律对“犯罪情节轻微”未作具体列举,实践中可能因认识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处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交通肇事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考量因素(如责任比例、赔偿数额、谅解程度等),增强裁判标准的统一性。
(二)释法说理的透明度可进一步提升
本案不起诉决定书虽列明了关键情节,但对各情节如何叠加促成“犯罪情节轻微”的结论,未作更详尽的论证。建议在法律文书中强化对量刑情节的量化分析(如各情节对基准刑的影响比例),增强公众对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
五、结语
A交通肇事案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刑事司法从“惩罚本位”向“修复本位”转型的缩影。检察机关通过对法定情节的精准把握、政策导向的合理贯彻,既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通过矛盾化解促进了社会关系的修复。本案为轻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实践样本,其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律师介绍
李 杰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
中共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驻马店市检察院听证员。
专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疑难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辩护技巧。秉承“诚信执业,专业铸就品牌”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以最专业的服务,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