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时被商铺直播入镜,这种情况算不算侵权?”近日,网友张女士向“天眼问法”栏目咨询了一桩烦心事。她表示,自己在贵阳一家餐馆就餐时,发现店员正在进行直播带货,而自己和同伴的身影清晰出现在镜头中,上前沟通后对方未停止直播,这让她感到个人权益被侵犯。
针对张女士的疑问,贵州中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国烨律师给出专业解答。他明确指出,商铺直播带货属于典型的盈利性行为,将他人肖像公开用于盈利,已涉及肖像权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赵国烨律师解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铺在直播中未经张女士许可拍摄其肖像并用于盈利,已构成侵权。
律师进一步说明,肖像权人发现自身被擅自拍摄入镜后,有权要求直播方删除相关视频片段,或对肖像进行打码处理,若对方拒绝配合,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他提醒,随着直播经济兴起,商铺、主播等盈利性直播主体需增强法律意识,拍摄前应主动征得他人同意,避免因侵权引发纠纷;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可及时留存直播录屏、截图等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此次咨询也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表示曾有过类似经历,“以后外出遇到直播,得下意识留意是否被入镜了”。律师呼吁,盈利性直播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尊重他人肖像权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唯有兼顾商业利益与个人权益,才能实现共赢。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梓颜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覃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