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岁独身蒋女士的生前身后事,引发社会关注,也引起一些单身人士的焦虑。
蒋女士入院昏迷后,其个人存款和重疾险均未能及时发挥作用。蒋女士去世后,其远房亲戚吴先生想为她购买墓地的想法也遭遇阻碍。
不少单身人士担心遭遇与蒋女士相同的问题。若无近亲属,如何能让财产和保险及时发挥效用,生前用于医疗救治,去世后又能妥善用于身后事?《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专业人士,支招化解这一难题。
个人财产和保险缘何难以动用
据媒体报道,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今年10月突发脑出血。吴先生在得到医院通知之后,和蒋女士的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蒋女士有存款,并且曾购买过重疾险,在蒋女士陷入昏迷后,其存款及保险均未能及时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
“使用其财产支付医疗费用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为其指定监护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有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用财产支付医疗费用。
据黄利军介绍,为其指定监护人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法院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指定监护人两步。
那么,保险为何也没能派上用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解释说,蒋女士购买的是重疾险,重疾险需要被保险人本人申请,昏迷或失能时需法定代理人操作。
“本案关键障碍在于,当事人未事前授权且无监护人,导致保险金无法应急调用。”杨兆全提示,如果被保险人曾签署过书面授权书,也可支付至医院账户。在法院指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可凭司法文书办理赔付。
先启动法定程序才能处理相关费用
据黄利军介绍,启动指定监护人程序并非易事。依据民法典,须先由“失能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相关人员对监护人人选没有争议,均同意由特定人担任监护人,申请人可以在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一并申请确定监护人。但若相关人员对监护人人选存在争议,法院一般会先单独审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待作出认定后,再进行指定监护人程序。
在监护人的人选上,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由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担任,缺少以上人选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杨兆全表示,监护人确定后,即可凭法院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用银行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
蒋女士去世后,有关部门初步核查其暂无法定继承人,遗产处理需经法定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当地政府日前发布消息称,将为蒋女士举办告别仪式,遗产走法律程序处置。
无近亲属人士需提前筹划
无近亲属的人突然失能后,往往面临无监护人、无继承人的困境,其医疗费用的支出和身后事的处理都很复杂。
为妥善应对这一风险,黄利军建议无近亲属人士尽早作准备,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就作出筹划。
一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即成立,但仅在设立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发生效力。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并在协议中约定监护事务的处理方式、权利义务范围、财产使用规则、争议解决机制等。确保在丧失行为能力后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医疗、生活等事宜。
二是订立有效遗嘱,通过遗嘱指定遗产分配方案,还可在遗嘱中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避免身后财产按“无人继承”处理,指定遗嘱执行人也能高效处理债权债务和丧葬事宜,确保生前的意愿得到执行。
三是设立家族信托或特需信托。“尤其是对于缺少愿意帮助的朋友和远房亲戚的独身人群,设立特殊功能的信托是一个很值得考虑的方式。”黄利军表示,通过在信托中设定一套完善的方案,可在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就对养老、医疗、丧葬及身后的财产处理等事宜做好规划,并由信托受托人按照提前设定的方案执行。
“如果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将意定监护、遗嘱和信托等手段结合运用,无近亲属人士可以有效应对突然失能的风险,使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黄利军说。
杨兆全提示,作为事前防范措施,无近亲属人士可将保单汇总表及公证文件放在固定位置,并告知自己信任的亲戚或朋友。另外,还可在购买医疗险时附加住院垫付服务,购买重疾险时预留受托人联系方式并书面授权。
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