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协同治理的格局,才能让农业生产者“一诺千金”的承诺真正转化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 李海楠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作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能否让农业生产者对其生产农产品安全性的“自我声明”发挥出“一诺千金”的法律效力,备受各界关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民生之基、发展之要。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开具合格证需基于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如实记录并保存至少六个月。
《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借此完成了对接上位法关于相关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2022年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就明确要求用“承诺达标即准入”的监管方式取代以往的“检测合格才上市”的监管方式。随着《办法》即将实施,通过落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创新,也正式揭开了我国农产品领域新型监管模式的大幕。
作为质量安全追溯的起点,合格证不仅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更是连接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关键纽带。《办法》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明确了合格证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助力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办法》共22条,围绕开具范围、不同主体责任要求、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等四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针对生产者“开具合格证”、收购者“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的应然性规定,进一步将质量安全承诺具象化为可追溯的合格证。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要求其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双向责任,有助于解决“生产者随意用、收购者盲目收”的监管难题。尤其是,《办法》明确提出“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用记录联结市场准入的做法,这有助于对外树立“违规成本远高于短期收益”的行为约束。
正是基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法治保障才能产生威慑。一方面,可对市场行为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则可通过信用约束倒逼主体自律。根据《办法》,农业农村部门还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健全部门间问题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合格证应用,与农产品追溯、信用监管一道,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这意味着,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畅通合格证应用衔接,实现“一证通行”、全链条衔接,以激发合格证制度发挥作用。比如,通过“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构建起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这种透明化机制不仅提升消费者信任度,更通过社会监督形成强大的倒逼力量。
站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制度创新的突破,更是治理理念的革新。通过“承诺、履诺、验诺”的闭环管理,将质量安全责任内化为生产者的自觉行动,外化为可追溯的制度约束,最终实现从“被动监管”向“主动合规”转变。
这条制度创新之路,既需要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更需要生产者的诚信经营、消费者的理性监督。唯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协同治理的格局,才能让农业生产者“一诺千金”的承诺真正转化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总 监 制丨王列军 车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