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7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止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金额:货款本金 91,046,327.13 元以及违约金 364,564.67 元(以91,046,327.13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按照 LPR 的 1.5 倍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息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为 364,564.67 元);律师费 15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36,636 元。(以上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6日的诉请金额合计 91,597,527.8 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为 91,040,669.13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4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2,179,592.93 元。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了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赣08民终176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源”或“被告”)就电池生产线的各个子系统先后签署了多份销售合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赣 0802 民初 466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公司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 0802 民初 4669 号】,一审判决华立源向公司支付设备款 48,326,44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00,768元。公司进一步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赣08民终1768号】。
“2025 年12 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802 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立案(2025)赣0802破1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本案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后,本案恢复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4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2,179,592.93 元。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在管理人接管华立源的财产后,本案恢复审理。后续公司将积极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4,000万元及诉讼费用
●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他人离婚财产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终129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刘爱琼女士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离婚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蔡昌蔚先生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以其名下持有的公司等值股份提供担保,即瀚川投资所持公司 2,941,177 股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解除冻结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91民初3386号】,一审判决蔡昌蔚支付原告刘爱琼人民币4000万元。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股东股权及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质押、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终12948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刘爱琼之间离婚财产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数量为47,448,6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8%;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持有35,989,649股公司股份,其中有2,941,177股因本案导致被司法冻结,该冻结股份占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1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7%。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