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案件,法院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及监护职责,精准平衡了过错程度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责任分担机制有力推动教育机构强化安全管理,生动诠释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司法裁判与社会协同的“双轮驱动”。
一起课间伤害引发的诉讼纠纷,源自多方保护中的漏洞与“扯皮”。课间活动中,小英(6周岁)在玩闹中将小明(6周岁)多次推倒,并压在其身上,导致小明右胳膊骨折,先后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就各项损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主张由小英及其监护人小英父亲、学校、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近5万元。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英与小明均未满8周岁,因课间打闹导致小明受伤,学校在校期间采取封闭式管理,课间休息时快速追跑推搡的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对此负有警示预防、巡视排查、保护管理责任,学校因未采取相应方式预防事故的发生,导致小明身体受到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学校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同时,小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认识和判断还不充分,不能完全意识到行为的后果,但其行为直接导致小明受伤,故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小英的父亲承担,并责令小英的父亲加强对小英日常行为的教育和规范。
“案件的裁判,关键在于厘清责任边界,核心导向在于预防未来风险”,承办法官这样阐释裁判思路。对于学校管理,判决明确了“管理职责”的具体内涵,在日常教育中将“教育、管理、责任”落到风险警示前沿。对于家庭教育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警醒,昭示监护职责不仅在于生活养育,更在于教育引导与行为规范,敦促家长重视孩子的规则意识与友爱品格。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先保护”与“过错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清晰的责任划分,引导多方主体各尽其责,共同构建安全的成长环境,从而彰显了司法裁判的社会预防功能。
从个案的案结事了到司法延伸保护触角,汪清林区法院的工作并未止步,该院以个案为切入点,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多方力量协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来源:延边州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