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男子从未到某银行贷款,却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发现,自己在该银行张家界某支行有不良征信记录,原因是1999年有一笔借款逾期未还。之后,男子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
1999年12月19日, 他人冒用袁某名义在该银行某某支行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止。之后, 这笔借款逾期一直未还,导致袁某在该银行形成不良征信记录。
直到2012年,袁某在办理购车贷款时才发现上述不良征信记录,并于2025年3月27日诉至法院, 要求该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在省级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等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袁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某银行陈所借款借据》上的签字是否是袁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名与袁某提供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某某支行在办理银行借款业务时,对主体身份审查不严,致使袁某身份被他人冒用,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 对袁某要求消除不良征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征信记录查询存在较为严格的要求,除本人及特定机构外一般非其他人所轻易能够获取,故袁某名誉受损的范围有限, 其主张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超出弥补袁某名誉损失的必要限度,不予支持。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且袁某自2012年后发现被冒名贷款后 未积极维权,系其名誉长期受损的另一原因, 不予支持。袁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不具有关联性,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该行某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袁某因1999年12月19日被冒名贷款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该行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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