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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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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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的一种信仰、一种世界观。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一种社会力量,包括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
02
什么是正常宗教活动
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例如诵经、礼拜、祈祷、讲经、封斋等活动。凡是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宗教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03
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04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05
宗教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2)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遵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不得妨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
(5)不得擅自组织进行跨地区宗教活动;
(6)必须按照历史传统沿袭下来的礼仪和习俗进行;
(7)宗教活动中不得有封建迷信及有害群众身心健康、诈骗钱财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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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宣传
党的宗教工作的
基本方针
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五句话”,每句话既有相对独立的内容要求,又彼此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一个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既表明了我们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和态度,又明确了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原则,指明了开展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和目的。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1)尊重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3)各宗教一律平等;
(4)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5)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6)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
(7)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要相互尊重;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
不得信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信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怎么区分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务工经商旅游等名义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
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网上非法传教,开展非法网上宗教培训,在公共场所违规发放带有宗教色彩的传单,利用夏冬令营或各类培训机构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有什么后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宗教活动现场一般有宗教书籍、印有宗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宗教标识物,有集中诵经、唱赞美诗、祷告仪式、转佛等行为;
2.有的非法宗教活动现场设立有功德箱、奉献箱,擅自募集宗教性捐赠;
3.有的非法传教人员会打着各类宣传幌子,发放带有宗教性质的传单,或询问你对某些宗教是否感兴趣,想方设法劝你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