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安全的居住空间对每个人意味着什么?它不仅是遮风挡雨的居所,更是城市给予奋斗者最基本的尊严与保障。而吴某,却破坏了这份最基本的安宁。他与张女士共同合租,将摄像头放在张女士的房间甚至共用的卫生间,偷窥张女士隐私。
张女士与吴某在一套二室一厅的合租房内各租住了一间卧室,双方共同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区域。张女士居住的次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内置床、衣柜、饭桌等生活设施。心怀不轨的吴某通过日常观察,发现张女士将卧室备用钥匙藏于客厅一盒子内。
2024年7月至8月,吴某多次趁张女士外出工作期间,偷偷取出张女士放置的备用钥匙,将微小摄像头安装在张女士的房间内,并多次进入房间调试拍摄视角,通过手机App偷窥张女士的隐私。8月4日晚9点,吴某的偷拍行为进一步升级,他将摄像头从张女士房间取出,安装到二人共用的卫生间内。
8月5日一早,张女士在卫生间洗漱时,发现洗手台的台盆下面有一个摄像头,遂案发。吴某因有作案嫌疑,经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今年1月9日,该案被移送至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孙娟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合租房中的单间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
“从空间属性上考虑,张女士在外出时会将所居住的次卧上锁,与公共区域有物理隔离,在结构上具备空间独立性及封闭性,且在使用权上具有排他性;从功能属性上考虑,这间次卧用于张女士的日常起居生活,是其长期稳定生活的私密场所,承载了饮食、睡眠、休息等主要家庭生活内容。”孙娟表示,这一单间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户”的界定,依法应当认定为“住宅”。
为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嘉定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微小摄像头的规格、功能、隐蔽性、购买途径、是否改装伪造等方面的证据,认定涉案设备系常见家用摄像头,排除适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害人的隐私保障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设备及存储内容进行彻底排查,并及时清理相关偷拍视频,核查确认无视频外泄情况。”孙娟介绍,倘若偷拍内容被传播至网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该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其他罪名,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究。
经综合研判吴某的行动轨迹、设备位置、侵入次数与方式、目的动机等要素,嘉定区检察院精准认定其偷拿钥匙秘密进入他人房间并长期偷窥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居住安宁权与隐私权,依法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1月24日,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六个月。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吴某偷拍张某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侵犯了张某的隐私!
《刑法》第245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某不仅存在偷拍行为,还多次进入张某的卧室内进行偷拍,还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84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吴某使用的偷拍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吴某还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另外,如果吴某不仅偷拍女室友张某,还将偷拍的内容进行传播、出售,还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更重的罪名。
(零度时评综合检察日报·明镜周刊、红星新闻、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