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202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根据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坚持综合统筹、扎实推进。一是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汇编成册,与省住建厅、省司法厅沟通对接,了解立法工作进度,及早把握《条例(修订草案)》修订重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研讨,为初审打好基础。二是深入调查研究。赴外省学习建筑市场管理立法经验,在濮阳、周口等市及所属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等多种方式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126条。四是认真研究论证。会同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相关企业、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修改完善;11月14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对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具有重要作用。我省现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我省建筑业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修订草案)》不抵触上位法精神,基本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即交付表决。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地调研及各方面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作出如下修改:
(一)关于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但其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表述又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
(二)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责任的问题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对工程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的规定。
(三)关于条款内容与章名不符的问题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有关智能化建造及管理的内容与第五章章名不符,且与第五条的内容有重复,建议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