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子慧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回溯案件,2024年6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航城小区曾发生一起令人扼腕的故意杀人案,35岁的小区住户梁某滢持刀闯入被害人住所,致27岁的王紫雅因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身亡。起诉书显示,经鉴定,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案发当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此案自案发即牵动全网目光,确诊精神病就能减刑?如何防止“精神病” 沦为恶性犯罪的 “免死金牌”?“入室杀人”与 “家门口杀人” 法律后果有别吗?这些话题持续热议。如今案件一审落槌,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专访资深刑辩律师们,深度解读案件背后的法律关键点与深层法治意义。
精神病人犯罪咋认定?
核心看作案时能力,“可以”从轻≠必须从轻
北京愿法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很多人会误以为有这个规定就一定能从轻,对此,高芳芳律师特别指出,法律写的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这就给了法官裁量权。尤其是像故意杀人、强奸这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就算被告被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也可能不予从轻,或者只稍微从轻,这也是现在司法实践的常见做法。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常芬律师坦言,依据刑法第十八条及近年司法实践,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核心,并非“是否患病”,而是“作案时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实践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仅为量刑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必然的“从轻理由”。
针对本案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结果,两位律师分析认为,一方面,被告人持刀入室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不具备自首、立功、获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其行为理应受到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明确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客观情况成为法院考量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精神疾病”死刑适用有啥边界?
不同精神状态对应不同裁判规则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精神疾病”死刑适用边界,高芳芳律师直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适用死刑不是绝对的法律原则,而是有严格条件限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绝对不适用死刑,应强制医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极端情况下(情节极恶且精神疾病影响轻微)可判处死刑;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与普通人犯罪无异,可适用死刑。
精神鉴定如何经得起检验?
杜绝“精神病”沦为犯罪免责挡箭牌
“精神鉴定如何经得起检验”“如何防止精神病成为避罪工具”成公众质疑焦点,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律师,在接受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法眼|精神疾病绝非免罪牌!恶性案件背后,法律短板如何补?》报道采访时,给出过专业分析与建议。
周骏律师表示,尽管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均可申请精神鉴定,但实践中超半数鉴定由公安机关主导,当事人申请常被忽视。此外,部分鉴定机构存在资源与专业人员不足问题,且鉴定常局限于单一医学视角,导致结论科学性与公正性难以保障。
此外。精神鉴定结论的争议性加剧了司法困境。周骏表示,因精神鉴定具有回溯性、主观性,不同机构或专家结论不一致率极高,部分案件甚至出现三种结果,严重干扰司法审判。
他还指出,1989年颁布并沿用至今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仍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该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由于未明确区分精神病性与非精神病性障碍的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致使“医学要件虚化”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部分被告人借机伪装抑郁、焦虑等症状逃避责任,因标准缺失鉴定人员难以甄别;另一方面,真正患有重度精神障碍但症状不典型者,可能被错误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造成判决不公,亟待完善鉴定标准。
对此,周骏律师建议,应完善《精神卫生法》配套规范,将抑郁症等纳入责任能力评估体系并制定量化指标;组建含精神科医生、法学专家的跨学科鉴定小组,建立严格复核机制;对限制责任能力者分级量刑,结合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情节调整从轻幅度;同时完善配套机制,设立社区监管机构跟踪出院精神病人,强化监护人责任约束。
“入室杀人”定性为何成关键?
绝非地点之争 关乎居所安全法益
“入室杀人”定性为啥如此关键?它和“家门口杀人”的法律后果有啥不同?认定后就一定会从重处罚吗?这些问题,指向的是公民居所安全的法益保护。
“被害人代理律师‘本案系入室杀人’的主张,并非单纯界定案发地点,而是指向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认定。”常芬律师表示,“入室杀人”与“家门口杀人”的核心区别在于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居所是公民最核心的安全庇护所,“入室杀人”直接突破了公民最后的安全防线,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故意杀人,这也是刑法对入户暴力犯罪予以从严打击的立法初衷。
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主张,常芬表示,一方面,证据显示被告人无故滋扰、主动持刀捅刺被害人头部、面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达10刀 ,其行为强度与“防卫”的必要性、适度性严重背离;另一方面,被害人用陶瓷摆件击打被告人头部的行为,属于面对致命暴力时的本能反抗,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而被告人的攻击行为明显超出防卫范畴,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与“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无涉。
目前,本案一审现已宣判。本案引发的关于精神鉴定与刑事责任边界的讨论,已远超个案范畴。我们将继续跟进案件后续进展及相关社会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