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举办新闻通气会解读《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条例》通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强化惩戒,构建起覆盖“监测-数据-监管-问责”全链条的刚性制度框架,为生态环境监测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2025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加强公共监测:
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
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
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
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科长 谭艺博:
我们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文件,特别是强化自行监测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其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 顶层设计,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体系;通过健全全链条监管体制,压实各方责任,对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敏锐把握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转型升级指明方向,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监测能力提供法治牵引。
专业人士表示,《条例》的出台对我市加强生态状况监测,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起到重要方向作用。
来源 | 阳江新闻
文字 | 李茵
摄像 | 陈伟良
编辑 | 刘帝森
审核 | 梁剑华 梁胜
终审 | 黄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