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河南信阳王店一家“茶颜观色”奶茶店正式开业。18日,该店店主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家奶茶5元到8元一杯,比“茶颜悦色”便宜多了,此前不知“两茶恩怨”。
来源:店方社交账号
记者注意到,上述店家近日在社交账号上发布了从装修到开业的多条视频,开业当天还专门请人打鼓,十分热闹。有网友在评论区询问:“茶颜悦色”喝过,“茶颜观色”是什么?店方回复:自创品牌。有网友称“开不长吧”“小心收到律师函”。
18日,记者拨打店家手机,接听电话的李女士称自己就是店主,店里的奶茶5元到8元一杯,因为是在小县城的乡镇,比“茶颜悦色”便宜多了。谈及网友提出的涉嫌侵权问题,李女士称,她们专门在网上查了,没有“茶颜观色”,所以特意改了一个字,避免侵权“茶颜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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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醒,之前有“茶颜观色”商标,和“茶颜悦色”之间还打过官司。李女士说:“我们在乡下做点小生意,不知道这些事,茶颜观色的名字是自己在网上随便找的,如果有问题,可以找我们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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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茶颜悦色”是湖南长沙一家网红奶茶品牌,招牌是一名扎着发髻的仕女。“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于2015年,申请人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良为茶颜悦色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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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家名叫“茶颜观色”的奶茶店,直接开到长沙市天心区一条步行街上“茶颜悦色”的直营店对面,“两茶”直接对垒,从店面装修到产品都十分相似。
公开资料显示,“茶颜观色”属于2017年成立的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绪于2018年从第三方受让获得“茶颜观色”商标。由于“茶颜观色”商标于2008年注册,比“茶颜悦色”更早,故2019年10月,洛旗公司起诉“茶颜悦色”,称其使用的商标、字体与自家商标相似,构成侵权,要求“茶颜悦色”方赔偿损失、发表致歉声明。法院审理认为,“茶颜观色”商标在注册后几乎无人知晓。2018年,洛旗公司在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因此驳回了洛旗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源:中国商标网截图
2020年8月,“茶颜悦色”以“洛旗公司使用与茶颜悦色相似的装饰装潢进行宣传,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等一并起诉。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洛旗公司和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茶颜悦色”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3月,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据裁判文书显示,其实,早在2018年11月15日,“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就对“茶颜观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吕良的诉求,吕良上诉,北京高院认定“茶颜观色”商标无效。
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高院认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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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上述洛旗公司目前状态为存续,经营异常。12月18日和19日,记者多次致电天眼查收录的该公司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发送短信,截至发稿亦未获回复。
12月19日下午,“茶颜悦色”客服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上述店家是否涉嫌侵权需要去实地调查其装修风格、品牌Logo以及宣传的物料等方面有没有侵权行为,关于打假维权的问题,会转交公司专门的法务部门来调查处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上述店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的商标相似,容易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赔偿责任,茶颜悦色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茶颜观色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