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古画鉴定是“伪作”,就能任博物馆处置了?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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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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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博物院馆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现身拍卖市场”事件持续发酵——1959年庞莱臣后人庞增和捐赠的137件“虚斋旧藏古画”中, 包括《江南春》在内的5件作品被南博鉴定为“伪作”后,于1997年划拨至江苏省文物总店, 2001年以6800元被“顾客”买走,2025年疑似该画作以8800万元估价亮相拍卖预展。此前报道>>

这一事件不仅引发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广泛关注,更凸显出博物馆在“捐赠伪作”鉴定、处置、告知等环节的法律争议,围绕这些核心问题,结合《博物馆条例》《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央广网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进行解读。

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局部),2025年出现在北京一拍卖公司预展中

林斐然表示, 博物馆对入藏和在藏文物的鉴定绝非“可做可不做”的选择,而是明确的法定义务。根据《博物馆条例》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博物馆接收捐赠文物后, 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或具备资质的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形成规范的鉴定记录;对已入藏的文物,若存在真伪、价值争议,也需重新组织鉴定,这既是区分文物等级、确定保护力度的基础,更是保障国有文物安全的关键举措。

从南京博物院的处置来看,其曾于1961年、1964年两次组织专家鉴定争议画作:1961年原文化部专家组(张珩、韩慎先、谢稚柳)认定《江南春》“伪,一般,陈鎏题引首真,后面题跋完全不对”;1964年王敦化等三位专家再次鉴定为“假”。 单从鉴定程序看,南京博物院履行了基础义务,但林斐然强调,鉴定记录的完整性、专家资质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留存鉴定过程的核心依据, 仍是判断鉴定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这些细节将直接影响后续“伪作”处置的正当性。

1961年11月,张珩、韩慎先、谢稚柳三位专家鉴定后意见:“江南春图卷,伪,一般,陈鎏题引首真,后面题跋完全不对,伪做得很好,原庞家是当真的藏的”

即便文物被鉴定为“伪作”,博物馆也不能随意处置。林斐然介绍,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需另行专库存放;必须处理的,需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外部专家复核,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部门批准后,方可妥善处理”。而《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 若需将文物“退出”馆藏,有捐赠协议的需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必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同时还需将“退出理由、处置方案”在博物馆官网、当地主要报刊及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向主管部门备案。对照南京博物院的做法,1997年其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关于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的报告》,获批后将《江南春》划拨给省文物总店,2001年该画作被低价卖出,但庞莱臣后人庞叔令表示, “从20世纪60年代鉴定到2001年卖出,三四十年间家人毫不知情”。

1997年5月8日,被认定为赝品的《江南春》图卷退出南京博物院馆藏记录

这正是此次事件的争议核心,林斐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受赠人需向捐赠人返还已交付的伪作”,但核心判断依据是捐赠协议: 若协议中约定“鉴定为伪作可退回”,博物馆需按约定执行;若无协议,从法律层面无强制退回义务,但从伦理和公信力角度来看, “优先通知捐赠人、提供退回选择权”是更合理的做法。

“捐赠行为本质是公益善举,博物馆作为受赠方,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维护捐赠人与公众的信任”,林斐然举例,若南京博物馆在处置《江南春》前告知庞家“画作被鉴定为伪作,拟划拨处置”,庞家或许会选择收回画作,而非如今引发诉讼、损害博物馆公信力。 尤其像庞莱臣这样的知名收藏家,其捐赠的“伪作”可能仍有家族传承或研究意义,退回不仅能保障捐赠人权益,也能减少纠纷,这是法律条文之外的“情理责任”。

原江苏省文物总店销售发票显示,《仿仇英山水卷》于2001年4月16日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

在文物保护领域,“很多人认为‘伪作’就是‘垃圾’,这是常见误区”,林斐然强调, “伪作”的价值需从历史、工艺、市场等多维度判断:例如唐代风格的画作在明代仿制,可能保留了唐代绘画技法的关键特征,具有重要的艺术史研究价值;部分高仿品因仿制工艺精湛、传承有序,在市场上也具备流通价值。 他表示,博物馆在处置“伪作”前,需全面评估其是否具备“研究价值、工艺价值”,而非简单以“真伪”定“生死”,若存在潜在价值,即便不纳入馆藏,也应通过更合理的方式处置,如移交科研机构、公立美术馆等,而非直接流入市场低价变卖。

目前,该事件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将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林斐然表示,此次事件为全国博物馆敲响警钟, 处理“捐赠伪作”既要守住“鉴定合规、流程合法、告知到位”的法律底线,也要兼顾文物的多元价值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有文物管理的严肃性,又保护公众参与文物捐赠的积极性,让“文物保护”真正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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