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新增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为央企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防线。
相较于2018年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37号令”),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名称中删除“试行”二字。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相关人士表示,37号令实施以来,央企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查处力度持续加大,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实践证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契合法律法规要求、国资监管规律和企业发展实际,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督、落实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追责情形扩至98种 单列金融科创领域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较此前的11方面72种情形实现范围与内容的双重拓展。
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办法》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如明确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违规管理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规使用企业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将予以追责。
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领域的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在金融业务方面,《办法》明确6类追责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四是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五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六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在科技创新方面,5类弄虚作假行为被纳入追责范围。具体包括: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
三类责任划分清晰 六类情形可免责
对于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办法》延续了37号令的规定。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在责任认定方面,《办法》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为保护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办法》突出责任追究的扶正导向,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情形。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履职、未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免予担责。
具体情形包括:一是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中,因试验探索性强和不确定性大,以及因技术路线选择调整、成果转化市场变化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二是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三是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是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五是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是其他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全流程监管强化 信息化赋能追责
《办法》规定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
明确中央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办法》还规定,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有关人士表示,国务院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责编:叶舒筠
校对:苏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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