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招聘司机,工资日结”,这样的招聘信息,对于求职者有巨大的诱惑力。然而,这样的“机会”可能不是救命稻草,而是“陷阱”。近日,徐州云龙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值得一提的是,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因个人情绪崩溃,未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伸出援手,在她的努力下,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具体家庭困境、犯罪动机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参与转移违法资金152万元
202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信息,应聘成为一名日结工资的司机。在上游人员安排下,他先后驾车到常州市、徐州市、苏州市等地,驾车载着上游人员指定的人员,采取带他人取现、上门收取现金等方式,参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其中90万元系未遂),个人非法获利6500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很快被抓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虽对事实无异议,但因当时情绪失控未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援律师及时伸出援手
今年9月22日,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法院指派通知,立即指派江苏高凡律师事务所牛婧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牛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阅卷、会见工作,深入梳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诸多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律师经调查了解到,张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父母均为残疾人,本人无稳定收入,需独立赡养双亲并抚育三名未成年子女(包括一名即将出生的婴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次犯罪并非出于挥霍享乐,而是其在三胎儿子即将出生、急需用钱之际,轻信了网上“日薪500-600元招聘司机”的虚假广告,误入犯罪团伙。
结合案情,张某某在团伙中主要承担驾驶任务,所获报酬与广告所称基本相符,初次获利后因家庭急需甚至预支部分款项用于接济残疾父亲。后续再次参与作案时,因被害人报警未能实际取得现金即被抓获。这些情况均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系因生活所迫初次、偶然涉罪。
此外,辩护律师特别向法庭说明,张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其在羁押期间因心理压力巨大,引发严重高血压需每日服药,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情绪激动失控未能签署具结书,并非主观上抗拒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坦白、从犯及大部分犯罪未遂等情节,提出如认罪认罚可适用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亦印证其案件具备法定从宽空间。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情形,牛婧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详细阐述了张某某的家庭特殊困境、犯罪动机的偶发性、较低的主观恶性以及其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强调对其适度从宽处理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能更好地体现司法温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庭审中,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当庭考量,主动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涉案金额中绝大部分属犯罪未遂,同时其家庭负担极重,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等具体情节,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张某某及其家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并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帮助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表达了由衷感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王于爱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