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小明与小兰于2018年相识相恋,不久后开始同居。其间,小兰曾进行人工流产术。在四年的共同生活中,小明向小兰转款87次共计4.9万余元,小兰也向小明转款33次共计1.4万余元。这些转账中,有日常的房租水电,也有“520”“1314”这些充满爱意的数字。
2024年9月,两人感情破裂分手,这些数字变成了算账的依据。小明认为,他转给女方的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目的是缔结婚姻,既然分手,就应当返还。他将小兰诉至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相关款项。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小明在与小兰同居生活期间,为维系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维系感情给予小兰财物,除含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外,其他给予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赠与的特性,应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而且,同居期间,小兰曾经历人工流产。在此特殊情况下,双方的经济往来更应被理解为亲密关系中的相互扶持,而非冷冰冰的“附条件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在无明确证据证明为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时,应尊重其作为共同生活开销和情感表达手段的初始属性。感情不是生意,司法实践不鼓励在感情结束后对经济付出进行“秋后算账”。
来源: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