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文璇 栾海明
“养老女婿”究竟能否享有继承权?济南莱芜区这起家庭纠纷给出了现实考题。2025年5月,济南市莱芜区某街道某村发生一起因遗产分配引发的家庭纠纷:李父去世后,与父母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的三女儿以丈夫是“养老女婿”为由,拒绝分割遗产;其余三姐妹则要求依法均分,争执中甚至发生撕扯。
当传统习俗与法律规定碰撞,当长期赡养付出与法定继承权利冲突,这场家事纠纷该如何破局?济南市莱芜区其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开启了一场特殊的“亲情修复”调解,最终通过抽丝剥茧梳理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老人去世丧礼仪式上的“身份”之争
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李父生前系退休教师,与老伴育有四个女儿。
1998年三女儿李某娟结婚时,其丈夫亓某以“养老女婿”的身份落户该村。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间,李某娟及其丈夫与李父、李母共同生活,其余三姐妹出嫁后,亦时常回娘家探望。平日里家族中的人情往来、逢年过节的陪伴、日常生活的照料等大多由李某娟与丈夫承担。
2024年12月李父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丧礼仪式上,按照当地风俗,应由“长子”摔盆指路。三女儿认为,自家是“养老女婿”,该仪式应当由自己完成;而其余三姐妹认为,家中并不存在“养老女婿”一说,应当由大姐为老人指路。
在三女儿坚持下,最终由李某娟为李父指路发丧。丧礼仪式结束后,三姐妹提出对遗产进行分割,李某娟认为,李母尚在,不同意分割,并称无论是从缔结婚姻的身份,还是家庭责任承担,自己理应对父母百年后的遗产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多次交涉无果,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撕扯,被同村村民劝解。后李某娟将家门换锁,拒绝三姐妹上门,导致三姐妹无法探视母亲。三姐妹遂找到调委会要求调解。
受理该案件后,综合案情及性质,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委会指派调解员王其欣、李峥进行调解。
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成为弥合分歧的关键
在了解案件后,调解员意识到此案不仅涉及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及抚恤金、丧葬费性质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的衔接,更关乎一个家庭成员间情感的维系。若简单依据法律条文分割遗产,虽能快速解决财产争议,却可能加深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隔阂,在李母的后续赡养过程中,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调解员迅速行动,一方面,梳理确认过世老人李父的遗产情况,另一方面,与李母及四个女儿分别进行沟通,通过她们表达的诉求和想法,进一步了解他们产生分歧的根源。
在与李母的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三女儿李某娟结婚时,其丈夫亓某将户口迁到本村,户口落在李母名下,村委分给了亓某人口地,享受村民待遇,家族中曾提议写个书面协议,明确“养老女婿”的权利和责任,李父考虑到“协议可能会造成女儿们生分”没有同意。
结婚以来,李某娟夫妻二人一直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长期陪伴、照顾老人的生活,二位老人也在养育子女及婚初经济上为李某娟夫妇提供帮助和支持,李父生病期间,也是由李某娟夫妇承担着就医护理的主要责任。
在与李某娟及其丈夫的沟通中,调解员向其解释道:一般来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去世后,所留遗产由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继承,女婿并不享有继承权,不因女婿“上门”,与岳父、岳母长期共同生活而享有继承权。对于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最终分配遗产时,也会综合考虑。同时对李某娟及其丈夫表示,遗产继承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是亲情的延续,姐妹亲情血浓于水,如果能妥善解决,既能维护亲情,也能在以后母亲养老过程中分担压力。
调解员在与三姐妹的沟通中指出,虽然李父去世了,但是母亲还在,现在这种状况不但让姐妹之间的感情受损,更是母亲最不愿看到的结果;同时引导三姐妹换位思考,李某娟夫妇经年累月对老人的陪伴及照顾是非常难得的,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为三姐妹承担了大量养老负担,并且李母下一步的赡养问题可能仍然主要由其负责,希望三姐妹能够站在姐妹亲情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考虑。
在“背对背”沟通后,各方当事人的情绪得到极大的安抚,思想上的“疙瘩”得以一定程度的扭转。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各方进行“面对面”交流。
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明确哪一部分属于依法可以分割的遗产,以及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分配原则。
因李父去世时留下的财产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母的部分析出,此后才可以继承。李父在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李母作为配偶、四个女儿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时明确指出,虽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融合法理、事理、情理的协议
让亲情“归位”
在释法明理、疏导情绪的基础上,调解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了兼顾法律规定、当事人具体情况及家庭和谐的综合分配方案。
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争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李父的银行存款由李母分得13万余元,三姐妹每人各分得2万余元,李某娟分得3万余元。李母跟随李某娟共同生活,其余三姐妹每月定时探望,因案涉房屋在翻建、装修过程中有李某娟夫妇实际出资,李母对该房享有居住、使用、收益的权利,待百年之后该房屋由李某娟夫妇继承。
协议不仅妥善解决了财产分割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修复亲情裂痕、延续家庭关系创造了条件。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与现实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许多家事纠纷的引爆点,调解中应侧重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以“修复关系、实质化解”为核心,避免“一刀切”可能引发的二次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