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本是基于朋友之间信任,未签订合伙合同就将投资款打给了对方,没想到赚了钱后翻脸不认账,称投资款只是借款,不愿意按比例分配收益。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近日,成都大邑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被告李某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因一笔投资款引发了争议。张基于对李的信任,两人口头上达成“合伙”,并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支付投资款12万元。生意赚了一些钱。一段时间后,双方协商一致,张退出合伙,经核算确认李需退还投资款及分红共20万元。
图据 大邑法院
到此本是一场皆大欢喜的合作,然而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万元,现金支付3万元后,突然翻脸不认账,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一气之下将李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剩余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李某提出抗辩,声称张某转账的12万元是借款,自己已全部归还,不应承担剩余付款责任。同时,李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无聊天记录佐证为由,否认存在合伙事实,主张案涉款项并非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合同,但张某加入了案涉项目对接群,该群内留存有大量客户分期信息、回款明细及结算记录,如张不是该项目合伙人,而是像李所说“为了给其展示项目才将其拉入群中”,不符合常理。转账的时间、金额与对接群中公示的投资款交付要求高度吻合,其转账的12万元恰好是李投资款20万元的60%,与张所述“其占股六成”的主张一致。此外,李某此前向张某支付的1.68万元,恰好是项目当时2.8万元收益的60%。而李某主张12万元为借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李向原告支付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在从事合伙经营等民事活动时,建议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伙出资、股权比例、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关键条款。
若未签订书面协议,应注意留存转账记录、项目参与凭证、收益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