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携犬入园有关规定,拟规定——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时段。
增加携犬入园有关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携犬入园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对携犬入园进行规范,明确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单位的职责、携犬游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内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携犬入园有关规定: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除上述基本禁入原则的规定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时段。允许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携犬入园管理规定,并在入口处公示;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禁止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处设置禁入标志或者标识。
携犬入园的,携犬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规定,承担携犬入园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携犬入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在分类管理基础上,明确根据各类公园的资源特色、空间规模、承载量等情况,合理配置公园设施,划定功能分区。授权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公园分类管理规范,明确公园的管理服务要求。
明确园林绿化部门根据体检评估结果,对公园进行分级管理。经体检评估,公园的管理或者服务品质未达到原评定级别标准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整级别等差异化激励约束措施,促进公园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此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历史名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生态公园等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如明确,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体现一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的公园;综合公园,则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功能,配备较为完善的游憩、管理和服务设施,适合各类人群开展多种户外活动的公园。
完善公园信息化建设和标识设置要求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完善公园信息化建设和标识设置要求方面作出规定。
如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公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归集共享公园相关信息,提升公园服务的智慧化水平。园林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公园票务、活动、导览、停车、游客量等信息,提供游园咨询服务。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公园标识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家具范围统一规范管理。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公园标识的标准规范,并指导公园管理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公园标识。公园管理单位设置公园标识应当形式统一、内容规范、清晰简洁、易于识别、安全美观,与公园环境相协调。
完善提升公园活力有关条款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提供餐饮、便利零售、旅游纪念品售卖、观光游览车乘坐、自行车租赁等配套服务,满足群众游园需求。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园举办演出、展览、体育赛事、庙会等活动,发展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等业态,开发特色服务项目和特色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历史名园的管理单位进行景观风貌、造园技艺、历史文化等专业性研究,挖掘文化内涵和资源价值,开展与其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展览展示、科普教育、文创开发等活动。
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开放草坪、林下空间、滨水空间等区域,满足游客搭建帐篷、运动健身等户外活动需求。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林下空间、滨水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配套措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支持公园与周边社区、单位服务功能互补,共享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资源和服务设施。公园可以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等方式,满足游客停车需求。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