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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讲了“庭审辩论答辩意见”。今天,谈一下“最后陈述”。
其实,最后陈述一般都比较简单。有些案件简单的只有两个字——“没有”!
最后陈述说什么,当事人是不清楚的,需要辩护律师辅导。
实践中,当事人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非刑事专业人士,自始至终都离不开辩护律师的辅导。
大多数案件中,如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异议、庭审答问、质证、自我辩护、最后陈述,都需要辩护律师为其撰写草稿,再由当事人修改,甚至还需要开庭前演练。
最后陈述,不再谈事实,也不再谈法律,只谈当事人对本案的认识、感悟,以及利用最后的机会争取合议庭法官的同情。
如某玩忽职守案的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
首先,我要对在7.19事故中遇难的58人表示最深切的哀悼,愿逝者能够安息。
第二,感谢检察官、法官对我的教育,感谢辩护人为我付出的努力!
通过这次庭审,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工作中仍存在不足,我愿意认错改错。我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最后,作为一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我热爱这个工作,为此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奋战在第一线已经12年之久。
我的工作成果虽然不是最突出的,但对得起党和国家,对得起关心和支持我的领导及同事,也对得起我服务过的人民群众。
恳请合议庭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继续为某省的交警事业奋斗、为人民群众服务。我一定虚心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今后更加努力地工作,为我所热爱的交警事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贡献我最大的力量。
谢谢大家!
到今天为止,我把刑事案件一审庭审需要准备的材料都讲完了。
当然,世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子,每一个案子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故并不是每一件案子都需要准备这么多材料。
比如,某些认罪认罚的、简单的案子,可能只需要一份《辩护词》就足够了。某些案件也可能只需要准备其中的几种材料就行。
一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切为了实现预期的辩护目标。
至于辩护的方式方法,应当像用兵一样,讲究的是“兵无常势,水无常形”,以合法的方法达成目标即可,不必拘泥于到底要用多少种辩护材料。
如果画蛇添足、机械地、卖弄或者交差式地使用上述辩护材料,反而会令公诉人、法官反感,耽误大家的时间。
就像写文章,个别人为了卖弄学问,故意写得晦涩难懂。
又如,某些律师预感到案件结果可能不理想,故在法庭上侃侃而谈、长篇大论,表示其已经尽力而为,以向客户交差。
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把握好分寸,恰到好处,才是最妙。就像做菜时放盐,淡了不行,咸了也不行。
当然,具体怎么做,没有人生而知之,需要多实践、多总结;也没有人说得清,只可意味,不可言传,需要在实践中去“悟”。
(关于某玩忽职守案的结果,我已经在《》一文中讲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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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0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