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诉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罗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6民初160号】。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起诉立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保证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导致其他可能影响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的发生,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的内部报送及内部审核程序,暂缓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6民初160号】及《保全期限通知书》【(2025)粤06执保2788号】,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进行披露。在暂缓披露期间,经公司自查,不存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利用该暂缓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赖明贵
被告二: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氟能公司”)
被告三:罗君
(二)事实与理由
2022年4月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一赖明贵签订《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对案涉协议项下的标的气体权益享有排他权。其中第八条第2点约定:“如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达到验收标准且甲方启动标的股权收购程序的,或虽然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部分验收标准但甲方仍愿意收购标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但是,乙方却拒绝转让甲方拟收购的股权或者另行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将本协议项目公司、标的工程、标的气体所享有的任何相关权益由第三方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方式所享有(包括但限于受让、利用、购买或其他方式等)的,则乙方应按以下金额进行赔偿:(1)如果项目以转让方式由第三方享有权益且有书面文件显示项目价格的(协商作价、评估或者以其他方式载明均可,下称项目价格),如整个项目价格未超过6.88亿元或者虽然超出6.88亿元的,但超过部分低于1.8亿元,则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8亿元作为违约金;如整个项目价格超出6.88亿元且超过部分的金额大于1.8亿元,则乙方按照超过6.88亿元部分的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如果项目未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但有证据显示项目权益被第三方享有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8亿元作为违约金。”
2022年5月27日,标的公司即被告二中氟能公司成立。2022年10月14日,公司(甲方)、赖明贵(乙方)、罗君(丙方)、中氟能公司(丁方)签订了《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第3点约定,罗君、中氟能公司确认并同意与赖明贵就履行《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暨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赖明贵早在2025年3月就参与了第三方公司组织的NF3(“标的气体”之一)招投标采购,公示开始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此外,赖明贵还曾陆续向其他第三方销售NF3。上述行为表明,赖明贵早已自行对外销售《合作协议》项下公司享有排他权利的标的气体,违反了《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同时,赖明贵还存在标的工程项目开工延期、拒不如实反馈项目实际进度、不依约通知项目验收等多种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其仍擅自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进一步证实其拒绝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已构成违约。公司在有权要求各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之外,还可依照约定要求各被告支付违约金。
前期,公司已就赖明贵的部分违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暨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45)。现公司就被告的其他违约行为向法院另案起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亿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被告一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