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在校被同学不慎损伤右眼致眼角膜破裂,家属起诉同学、学校等索赔!二审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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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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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孩上小学期间在教室入座时被同学不慎损伤右眼,经就医诊断为“眼角膜破裂”,后来几年里虽多次就医治疗,但视力逐渐模糊。8年后的中考期间,女孩告诉父母,当晴天太阳照耀时,右眼看不清试卷上的字,只能看到一白纸。

事后,女孩家人将涉事同学、事发学校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并申请司法鉴定,但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该案疑难复杂或资料不全、就诊不连续等原因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判决其同学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事后,被告同学一方上诉。11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女孩的同学承担35%的责任,女孩自行承担35%的责任,女孩共计获赔3.6万余元。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女孩被同学损伤右眼致眼角膜破裂

之后几年视力逐渐模糊

事情发生在2015年。

当时,女孩小刘就读甘肃省张家川县某小学,当年5月15日15时许,小刘进入座位时被同学刘某甲不慎将其右眼损伤,其家人在后来诉讼中描述为“右眼被‘拳头’击伤”。

判决书显示,小刘当天放学回家感觉右眼不适,父母得知受伤经过后找到同学刘某甲家,刘某甲爷爷陪同小刘及其父母前往诊所购买滴眼药。之后,小刘仍感眼睛不适。第三天,刘某甲爷爷陪同小刘及其父母前往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眼角膜破裂”,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一样。之后,小刘前往西安的医院治疗,期间刘某甲爷爷全程陪同治疗并支付费用。

2017年9月,仍感觉眼睛不适的小刘在父母陪同下就医,医生建议考虑手术,但因多方因素限制,小刘未进行手术回家。之后几年中,小刘视力逐渐模糊。2023年6月中考期间,小刘告诉父母,当晴天太阳照耀时,右眼看不清试卷上的字,只能看到一张白纸。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同年6月17日,小刘在县城就医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晶体混浊”。西安当地医院的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术后视力不提高,仅为保持眼球外观,小刘放弃治疗回家。之后前往兰州的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去北京治疗。6月30日,小刘被家人带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右眼白内障、右眼角膜裂伤缝合术后、双眼近视”等,小刘在医生建议下手术治疗,住院11天。

事后,小刘一家将其同学刘某甲及其父母起诉到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当年就读的学校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索赔4.5万元。庭审中变更索赔金额为9.5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判同学担责50%

因无法确定伤残等级,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开庭时,小刘当年就读的小学已并入当地某中学。诉讼中,原告小刘一方申请对其右眼伤情及其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不过,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该案疑难复杂或资料不全、就诊不连续等原因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甲及其监护人承认对小刘右眼具有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刘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学校因其疏于管理对导致小刘右眼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因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侵害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对于原告小刘方主张的2万元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因小刘右眼伤残等级无法确定,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小刘因右眼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5万余元。

▲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校期间右眼损害及后续赴天水、西安、兰州及北京治疗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应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和质证情况,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刘某甲不慎将小刘右眼损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50%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发生时刘某甲年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小刘作为在校学生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注意义务对导致其右眼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方提出本案是否已超过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5月15日小刘右眼受到损害至起诉之日处于断断续续治疗之中,但受条件所限小刘及其监护人对其右眼损害的治疗及康复处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处于中止、中断状态,没有超过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故各被告提出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甲及其父母赔偿小刘2.7万余元,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6万余元。

二审改判同学担责35%

双方没发生打闹,女生受伤系同学不慎所致

事后,被告刘某甲一方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可知事情发生在教室里,刘某甲与小刘之间没有发生打闹,小刘右眼受伤系刘某甲不慎所致,并非故意。刘某甲与小刘在事故发生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辨识能力,刘某甲不慎致小刘右眼受伤,具有侵权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刘未对教室内的环境进行观察,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小刘在2015年受伤,2017年9月检查时医院给出治疗意见为“考虑手术”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就受伤的右眼进行过积极的治疗。

在多家鉴定机构对其右眼伤情及成因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甲对小刘右眼损伤承担50%赔偿责任过高,综合考虑以上证据及事实,二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刘某甲对小刘右眼损伤承担35%赔偿责任,小刘在学校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刘某甲及其父母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同学刘某甲父母赔偿小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9万余元,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判保险公司赔偿小刘1.6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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