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18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买了新能源汽车本是件开心的事,可申请安装充电桩时却被物业公司百般阻挠,不仅拒绝出具施工所需证明,还提出“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苛刻条件。沟通无果,业主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支持业主在专属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法权益。
业主安装充电桩遭物业公司拒绝
刘航(化名)是张家界永定区某小区的业主,花11万余元买了小区一个车位的使用权。今年2月,刘航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准备在自己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电力部门告知刘航,安装地下车位充电桩需要所属小区物业公司填写《车位允许施工证明》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后才能施工。
当刘航找到物业公司时,却被物业公司直接拒绝。物业公司认为,安装充电桩会在公共通道架设多根电缆,占用了车位外的公共通道。自行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若发生火灾事故会导致不可预计的损害后果。此外,物业公司担心如果给刘航出具了相关证明,开了先例,小区其他电车业主也会效仿,小区地下停车场会有数不清的充电桩,损害了其他未安装充电桩业主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航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对方始终坚持立场,刘航只得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个人车位安装充电桩不属重大事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湖南省也明确规定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支持业主自建自用充电设施。
刘航已购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刘航要求在专属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性能,是业主为了更好地利用其车位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未侵占公共区域或改变规划用途,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但在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刘航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库、车位物业服务协议》,出具施工证明系物业公司协助业主实现车位使用价值的必要环节,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物业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不意味着刘航此后可以随意安装充电桩,他使用的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电力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
刘航在个人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其对个人专有部分的处分,不属于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提出的“需经业主大会同意”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办理案涉停车位新能源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张家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