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其中,首次明确了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分类管理。
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在生态环境部举办的吹风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各方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范围、功能、主体等认识不一。如何建立一个系统完整、边界清晰的制度框架,明确界定各方责任义务,是《条例》起草过程中面临的首要课题。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将其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并为其“量身定制”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度设计上重点强化统筹协调,明确了监测网络协同组织、站点统一规划、地方站点备案联网、数据集成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规定,为构建“大监测”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核心要求是如实监测并报告自身排放情况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规范监测行为。
张大伟特别提到,《条例》针对当前自行监测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自行监测覆盖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设备生产销售方等多元主体,工作链条长、环节多,实践中常出现责任边界模糊、推诿扯皮等问题,严重制约制度效能发挥。基于此,《条例》着重设计了各主体及其人员全覆盖的责任体系。
一方面,实现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全覆盖。在现行法律法规着重规定企事业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将技术服务机构和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纳入责任体系。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监测及运维服务;监管中发现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向社会公布涉事生产者、销售者信息,并同步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实现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全覆盖。既要求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求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罚款、从业禁止等处罚,通过“责任到人”进一步确保“责任落地”。
生态环境部将质量管理理念引入自行监测领域,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这将贯穿到自行监测“准备-实施-存档”全过程,覆盖方案制定、设备管理、操作规范、数据质控、记录保存、信息公开等各关键环节。
特别是,针对一些高风险节点,制定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比如,针对监测设备质量良莠不齐、劣质产品泛滥的问题,《条例》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配套设置相应罚则。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失管失控”问题,《条例》要求运维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运维记录,不得隐瞒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针对企事业单位对技术服务机构“一委了之”的问题,《条例》要求委托方应加强对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
为保障自行监测责任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地见效,《条例》构建了“远程+现场+信用”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远程监督方面,依托视频监控、监测设备状态和参数联网等,运用视觉分析、算法模型等数智化手段,及时发现异常监测活动。在现场监督方面,在用好远程监督线索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监测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等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在信用监督方面,按照《条例》要求,牵头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营造依法、科学、诚信监测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