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法拆迁方责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争议、违法强制拆除等纠纷时有发生,不少被拆迁人面对强势的征收方,往往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但事实上,法律始终是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坚实后盾,通过精准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就能有效遏制违法征收行为、争取合理补偿。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补偿争议+违法强拆”维权案例,详细拆解被拆迁人如何在专业律师助力下,直击征收方违法核心,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捍卫自身权益。
一、核心法律依据:
1、民事赔偿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强拆中若主体为行政机关,被拆迁人可据此申请国家赔偿,涵盖房屋价值、屋内物品等直接损失,财产损坏能恢复原状的应恢复,无法恢复的需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指出,违法强拆本质是侵害被拆迁人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中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拆迁人可据此要求拆迁方赔偿房屋及屋内财物等损失,房屋若具备修复条件还可主张恢复原状。
2、行政追责相关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强拆,或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的,由上级或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还会被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行政机关无依据、违反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或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强拆等情形,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需责令其改正,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在拆迁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被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也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规定了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分。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补偿严重不符+违法强拆,被拆迁人陷入维权困境
李先生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岐山北排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长期经营风景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后因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演丰镇安置地项目建设,其苗木生产种植基地被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协商阶段,李先生与征收方(美兰区政府)就补偿金额产生严重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在未解决补偿争议的情况下,美兰区政府直接对李先生的苗木生产基地实施强制拆除,且先后三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两次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违法问题,第三次补偿决定更罔顾双方共同选定的新评估机构出具的“八百多万元”评估结果,擅自将评估值削减至三百多万元,严重损害李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面对不合理补偿与违法强拆的双重侵害,李先生选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王志伟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启动维权。
2、维权路径:律师精准施策,直击案件核心违法点
(一)锁定关键突破口——撤销违法补偿决定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将“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合法性”作为核心突破口。在针对前两次补偿决定的诉讼中,律师敏锐指出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范围遗漏苗木实际价值”等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评估机构应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结果需客观反映被征收财产实际价值”的规定,成功促使法院撤销前两次补偿决定,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二)驳斥单方修改评估结果的违法性
针对美兰区政府擅自修改第三次评估报告的行为,律师明确主张:双方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征收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评估结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及“评估结果应当公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的规定,美兰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评估值的行为,本质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非法干预,严重违反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
(三)避免程序空转,明确主张合理补偿
考虑到双方已三次就补偿决定诉讼,为彻底解决纠纷,律师在第三次诉讼中不仅要求撤销违法补偿决定,还同步提出“参照合法评估报告支付补偿款”的明确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主张李先生因违法强拆与不合理补偿遭受的损失,应按合法评估结果足额赔偿。
3、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维权,被拆迁人获合理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美兰区政府作出的第三次征收补偿决定,并明确参照双方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判令美兰区政府向李先生及相关第三人支付六百多万元补偿款,切实弥补了李先生因征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