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乙在与妻子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向比他大8岁的情人刘某转账125.54万元,2024年6月,王某甲发现丈夫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后,要求王某乙签署保证书,并将“第三者”刘某和王某乙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125.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向刘某转账125.54万元的行为无效;刘某需返还王某甲125.5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乌海市中院通过细致审查资金流向,区分了真实赠与与资金循环,将返还金额从125.54万元调整为51.41万元。11月11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刘某返还51.4万余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 王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