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制度。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一般开庭审理前,法院都会询问诉讼参与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4.审判人员未依法回避的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申请回避提出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的时间是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庭辩论终结前。
如果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发现审判人员有回避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回避。
法院没有自行回避,如果属于上面1-3的法定情形而没有回避,那么诉讼参与人可以在二审以违反法定回避情形要求发回重审。
6.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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