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其支付内蒙古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人民币2151.1552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2151.1552万元确认负债入账,根据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6日、10月10日披露了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6)、《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8)。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内0782民初4061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21511552元、律师费225757元,以上合计21737309元;
2.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利息,以21511552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86元,减半收取计75243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2151.1552万元确认负债入账,根据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0782民初4061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