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范宏韬
11月11日,深圳海事局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成功办结一起“海事调解”直通“海事仲裁”确认案件。
今年7月5日,某集装箱船务公司所属船舶(涉事A轮)在蛇口港靠泊时失控,与停靠的另一船舶(涉事B轮)碰撞,造成B轮破损。深圳海事局第一时间启动海事调查,最终明确事故原因是A轮船长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及时和船舶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三方面,调查厘清责任为后续调解筑牢事实基础。
后续事故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B轮所属公司提出40万元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赔偿诉求,A轮所属公司主张按实际损失核算,且随着船舶修理、停航损失等费用明确,双方在赔偿范围、核算标准上争议升级,多轮自行协商无果后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为快速解纷、减少双方营运损失的需求,深圳海事局牵头开展海事调解,协调船检部门明确维修标准,逐项核实检验费、修理费、停航损失等费用,最终明确赔偿费用金额为86,502元。10月22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A轮所属方承担全部责任,向B轮一次性给付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后,均表达了对调解约束力的顾虑。针对这一情况,深圳海事局海事调查官主动向纠纷当事人介绍“海事调解+海事仲裁”工作机制,告知以仲裁方式确认调解协议的制度优势,双方均同意签订“调解对接仲裁”协议,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确认《海事调解协议书》效力。
10月23日,深圳海事局按照《“海事调解+海事仲裁”实施工作规则》,联系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接指导纠纷双方准备仲裁申请材料,通过“云上仲裁”系统提交仲裁申请,实现 “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无缝转介。深圳国际仲裁院11月10日通过“云上仲裁”系统开展审理,根据双方对仲裁程序的约定,全程实现电子送达和书面审理,1个工作日即作出仲裁裁决书,赋予海事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破解传统调解 “无强制力” 痛点,确保协议履行无忧。
据介绍,本次水上交通事故纠纷的成功解决,是深圳首次运用 “海事调解+海事仲裁” 工作机制,实现 “调查—调解—仲裁”全链条服务的生动实践。深圳海事局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加强合作,持续完善“海事调解+海事仲裁”解纷模式,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海事多元解纷样板,优化航运法治环境,服务深圳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