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20,940万元(其中:永林郸城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0,470万元、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0,47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永林郸城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郸城公司”)、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涿州公司”)就与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奥科技公司”)退还设备采购款纠纷一案,分别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收到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永林郸城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二
原告: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三)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为开展生物质能源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雄安公司”)设立了永林涿州公司、永林郸城公司等项目公司。
2023年间,中林雄安公司及相关项目公司与必奥科技公司签署多个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设备及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向必奥科技公司购买新能源项目生产设备以及款项支付、验收等相关事项。随后,永林郸城公司、永林涿州公司分别向必奥科技公司支付了首笔设备采购款10,470万元,共计20,940万元。
2024年3月,因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公司研究决定停止投资建设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三、诉讼请求
因必奥科技公司未交付设备,且多次协商未果,永林郸城公司、永林涿州公司分别诉至永安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相关协议;
2.判令必奥科技公司分别退还支付的设备采购款10,470万元,共计20,94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闽0481民初5177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闽0481民初5179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