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要“加强诉讼服务建设”,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科学阐明了调解与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
20世纪50年代,马锡五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曾专程到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别古庄人民法庭蹲点调研,系统总结廊坊地区调解经验。而其后形成的“廊坊经验”是几代廊坊法院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与发扬,既契合了东方文化中重和睦、尚包容的传统智慧,又承载了适应现代社会治理对效率与效果的双重需求。“廊坊经验”以实现“诉讼内和诉讼外两个良性循环”为目标,其理念精髓在于,司法不是简单的规则适用,而是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沟通理解寻求多方共赢的解决方案。
作为“廊坊经验”的发源地,廊坊两级法院将传统调解文化与现代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全员、全程、全域推进调解,围绕“调什么”(案件范围)、“谁来调”(调解主体)、“如何调”(方式方法)和“调得怎么样”(调解效果)四个核心要素,贯彻落实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调什么?要强化诉内调解案件“适调性”的科学甄别。在调解案件范围的界定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呈现出从宽泛到类型化的变化。廊坊法院通过对诉内调解案件适调性的梳理总结,发现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小额债权纠纷是诉内调解适用较多的案件类型,这一方面反映了调解在处理蕴含复杂情感因素、注重关系修复的“情感修复型”案件,以及事实争议不大、追求快速实现经济利益的“利益衡量型”案件中具有相对优势;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案件“适调性”的精准把握。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商事合同等“专业技术型”案件,也正成为诉内调解拓展的新兴领域。具体到调解实践工作中,应明确案件的可调性标准,从而构建科学的甄别分流机制。可先确定调解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科学制定排除规则,凡涉及公序良俗底线、法律刚性约束或零和博弈结构的案件,排除在调解范围外。同时探索建立“案由识别﹢要素评估﹢智能辅助”的案件分流模型,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当事人意愿、社会影响等因素,从立案源头实现精准分流,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错配。
谁来调?要推动调解主体的多元协同。一方面,在调解主体的构建上,应打破过去主要由承办法官“单打独斗”的模式,构建起一个以法官为主导,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行业专家、律师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结构。法官作为调解程序的启动者和把关者、规则的提供者和指导者、调解协议履行的保障者,其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随着司法服务的不断提升,各类社会调解组织的力量正在被有效激活。如,廊坊法院依托行政机关、基层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通过委托调解方式,将大量纠纷分流至专业化调解组织。另一方面,针对调解员队伍建设难题,可及时研究制定“内外兼修”的专业化建设方略。对内,加强速裁庭法官的调解理念和技能培训,发挥其在诉内调解中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对外,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员培训、办案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可建立分层分类、动态管理的调解员资源库,加强对调解员的准入、考核、培训和退出管理机制。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系统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调解技巧,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队伍。
如何调?要注重总结提炼,实现从个体经验到方法的升华。面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可根据纠纷特点形成相应的调解模式,及时将实践经验理论化、系统化,使得调解不再是简单的“和稀泥”,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成功率。同时,为规范调解程序与方法,完善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要打通信息壁垒,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审判管理系统深度融合,实现案件信息、调解笔录、证据材料等一键流转、无缝对接。具体而言,要明确先行调解阶段调解员与审判庭的工作衔接流程和节点,确保调解不成的案件能够快速转入审判程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固定的无争议事实、交换的证据能够在后续庭审中直接确认,避免重复劳动。可通过座谈会形式,定期汇总各基层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各类有效调解方法,将优秀的个体经验转化为集体智慧,最后通过组织调解员培训、观摩等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类型化调解指南和操作规程。
调得怎么样?要树立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正确导向。高质量的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眼前的官司,更可以消除纠纷根源、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定期分析调解成功率与案件类型的相关性,实时跟踪双方当事人让步幅度以及争议焦点的变化轨迹,当出现多次调解无实质性进展、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调解协议突破法律强制性边缘等问题时,要及时预警,规范调判关系,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关注调解成功率、平均处理周期等效率指标的同时,也应注重考察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调解后衍生案件发生率、当事人满意度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等实质性指标,将“定分止争”作为衡量调解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引导广大法官和调解员从追求“程序性结案”转向追求“实质性化解”。
诉内调解通过将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分流,可以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当事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短的时间接近正义、实现正义,充分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在互谅互让中实现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有效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助于维系和修复社会关系,提升司法效率。相较于刚性判决,调解方案因承载更多情境因素而更具可执行性,客观上降低了后续强制执行的成本损耗,更有助于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石鋆(作者系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盖峰|联系电话:(010)67550827 | 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