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99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执行和解;案件二为执行和解;案件三为执行和解;案件四为履行完毕;案件五为终审判决;案件六为终审判决;案件七为终审判决;案件八为终审判决;案件九为原告撤诉;案件十为原告撤诉;案件十一为执行完毕;案件十二为执行完毕;案件十三为执行完毕;案件十四为执行完毕;案件十五为发回重审、一审阶段;案件十六为终审判决;案件十七为执行完毕;案件十八为执行终结;案件十九为二审阶段;案件二十为一审判决;案件二十一为申请人撤回仲裁;案件二十二为一审调解结案;案件二十三为一审调解结案;案件二十四为一审判决;案件二十五为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全资子公司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全资子公司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五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涉诉第三人;案件十七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八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九中全资子公司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十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二十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案件二十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十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十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十五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津投城开天津第二分公司为涉诉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733,053.00元;案件二涉案金额629,589.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3,426,497.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9,531.0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100,000.0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41,000.00元;案件七涉案金额3,000.0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50,000.0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5,000.0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35,000.00元;案件十一涉案金额70,000.00元;案件十二涉案金额113,000.00元;案件十三涉案金额60,000.00元;案件十四涉案金额100,000.00元;案件十五涉案金额7,082,770.60元;案件十六涉案金额82,796.50元;案件十七涉案金额10,000.00元;案件十八涉案金额30,478,762.52元;案件十九涉案金额377,106.43元;案件二十涉案金额1,180,643.21元;案件二十一涉案金额62,462.12元;案件二十二涉案金额70,943.00元;案件二十三涉案金额161,002.00元;案件二十四涉案金额347,218.00元;案件二十五涉案金额112,000.00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二十五起诉讼,已判决或结案的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未判决或结案的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二十五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2024年9月3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稿)》、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8月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二十五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案
2025年7月,该案达成执行和解。
2、案件二: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案
2025年7月,该案达成执行和解。
3、案件三: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案
2025年7月,该案达成执行和解。
4、案件四:天津市和平区易丰商业商行诉津投城开案
2025年7月,该案所涉款项支付完成,该案履行完毕。
5、案件五:徐君仪诉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7月31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苏0507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徐君仪与被告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320的《天房美瑜华庭商品房定购单》已解除,被告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君仪定金人民币100,000元。2025年8月,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该案一审判决上诉,2025年10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苏05民终1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案件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8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案件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5年8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案件八: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8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5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案件九:王维强诉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8月,该案原告缺席审理,法院口头裁定视为原告撤诉。
10、案件十:秦涛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丰通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口头裁定允许原告撤诉。
11、案件十一:天津创卓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津投城开案
2025年9月4日,该案所涉款项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12、案件十二: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9月4日,该案所涉款项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13、案件十三:天津创卓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津投城开案
2025年9月4日,该案所涉款项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14、案件十四:天津创卓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津投城开案
2025年9月4日,该案所涉款项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15、案件十五: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5年9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2民终5462裁定书: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3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16、案件十六: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案
2025年9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2民终4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案件十七:天津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5年9月23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津0105执恢1176号《结案通知书》:该案所涉款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18、案件十八: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津投城开案
2025年9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津0116执7693号《终结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此终结该案件的执行。
19、案件十九:万盈诉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9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苏0507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万莹与被告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3日签订的《天房美瑜华庭商品房定购单》于2025年1月21日解除,被告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莹返还购房款177,106.43元及定金10万元,驳回原告万莹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10月上旬,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该案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案件二十:董惠清、李健诉津投城开、天津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振赫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冬冬、邢蕊及第三人李莹案
2025年9月2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惠清、李健一次性经济补偿2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惠清、李健提成工资10,000元,原告董惠清、李健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1、案件二十一:付丽媛与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2025年9月29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定字[2025]第79号《劳动仲裁决定书》:准予申请人付丽媛撤回仲裁申请。
22、案件二十二: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5年10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津0116民初2761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0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23、案件二十三: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5年10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津0116民初2759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02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80,000元,于2026年2月13日前支付工程款81,002元;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61元,由被告承担,于202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24、案件二十四:张帆诉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2025年10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3民初18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帆财产损失10,826元;驳回原告张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25、案件二十五: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及第三人津投城开天津第二分公司案
2025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二十五起诉讼,已判决或结案的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未判决或结案的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98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12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5,324,283.34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一审阶段;案件二为一审阶段;案件三为一审阶段;案件四为一审阶段;案件五为一审调解结案;案件六为一审调解结案;案件七为一审阶段;案件八为一审阶段;案件九为一审阶段;案件十为一审阶段;案件十一为一审阶段;案件十二为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玺城开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涉诉原告、津投城开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全资子公司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和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一中全资子公司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或结案的诉讼(仲裁),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已经判决或结案的诉讼(仲裁),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新增十二起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自前次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12起诉讼(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5,324,283.34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9.73%。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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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尚未判决或结案的诉讼(仲裁),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已经判决或结案的诉讼(仲裁),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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