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稔村镇李某向稔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刘水连表示由衷的感谢,其表示收到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方已经撤诉了。
微商带货遇官司,发生了什么事?
据了解,稔村镇村民李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早年离世,独自抚养三个孩子,因而无法外出务工,李某便开始从事微商工作,即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带货销售获得利益。
在2023年8月24日,买家杨某通过朋友圈在卖家李某处购买了单价为338元的某品牌的阿胶15盒,付款给李某5070元。李某把产品通过快递发给杨某。在杨某收到产品后,杨某表示查询不到该产品生产厂家、代理商,且该产品虽然标明了OTC(非处方药)标识,但没有相关国药准字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此,杨某认为该产品属于虚构生产厂家的假冒伪劣产品。杨某(即买家、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李某(即卖家、被告)退还杨某购物款人民币5070元,以及向杨某支付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人民币50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共55820元。
李某收到起诉书及开庭的相关资料后,感到十分无助和委屈。无助是因为原告杨某要求的5.5万多元的赔偿诉求,其根本无力承担,委屈的是李某作为中间商,对于产品的真假情况不知情。为寻求帮助,李某到稔村镇综治中心来访反映,希望工作人员能帮忙解决问题。
联合调处,寻求突破
11月8日,稔村镇综治中心人员接到该事项后,考虑到其涉法涉诉事项,该镇工作人员立即按照“1+6+N”工作机制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镇司法所、镇信访办、村(社区)法律顾问刘水连一起调处,与李某进行详细的面对面沟通交谈,对整个买卖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上述案件有关的民事起诉状、传票、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经认真审核,李某在销售产品时,向杨某所发送的产品链接和产品介绍中,产品有写明是xx牌阿胶。经查,原来该产品是香港某品牌产品,并非伪劣、假冒产品。杨某之所以无法查证到该品牌注册情况,是因为该产品的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而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因此,原告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查询到有关注册商标情况。
结合村(社区)法律顾问刘水连的专业知识建议,稔村镇对李某提供相关的意见建议:一是向上家卖家索要有关销售“xx品牌阿胶”的注册商品的证据,并提交给法院;二是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xx品牌阿胶”注册人作为被告,以证明李某销售的并非伪劣产品;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备有更多的时间收集证据。
懂法守法,做法律明白人
经法院审理后,取消了原定的开庭时间11月28日,并把相关资料送达原告。经过多方面协调,原告杨某采纳了稔村镇的意见,遂撤回了起诉。2023年12月,李某收到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原告杨某既已撤销诉讼。该事项得到圆满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此,提醒广大微商,朋友圈销售或代购有风险,销售产品特别是食品,一定要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及合法授权。
【撰文】梁颖 梁少兰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