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乱象整治启动背后:多人与主播情感破裂起诉返还打赏被驳回,律师称待加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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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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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据网信中国,按照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中央网信办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是聚焦娱乐性团播、私域直播等易滋生直播打赏乱象的重点领域,通过专项整治,从严打击低俗团播引诱打赏、虚假人设诱骗打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和刺激用户非理性打赏等4方面突出问题,督促平台完善直播打赏运行规则,健全直播打赏管理功能,加强直播打赏营利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直播生态,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派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不少案例系原告被主播以恋爱为由要求打赏,金额有几千元至几百万元不等,情感破裂后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审理后,大多数情况判定为网络消费性服务合同,故最终驳回原告诉讼。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易倬玉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此类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后,其认为会对网络环境起到很好的改善作用。此类案件如果后续数量增加,相关部门也有可能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文件进行进一步约束,对此类案件的整体研判进行引导。

通知。图/网信中国

【1】案例一:原告主张“以维系感情为目的的赠与”

今年2月至4月,短短两个月内,杭州的郭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向重庆的王某某账号赠送虚拟礼物,累计金额高达63.5万余元,另外还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约17442元。

原告郭某某认为,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某利用情感诱导自己在其直播间进行高额打赏。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表演的即兴自愿付出,而是以恋人身份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王某某诱骗自己进行非理性消费,使自己在短期内支付巨额款项,完全违背一般网络打赏的自愿性和合理性。

王某某辩称,郭某某直播打赏的行为具有消费属性,并非赠与行为。郭某某与抖音平台建立了网络消费性服务合同,自己并非网络消费性服务合同的主体,也未直接收到郭某某打赏的款项。双方系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关系,并非恋爱关系。其向包括郭某某在内的粉丝称呼“姐姐”“宝宝”“亲”“想你哟”等,不构成情感承诺。

至于微信转账的17442元,属于王某某提供情绪价值与郭某某微信聊天所获取的劳务费。王某某系合法主播,也不存在以虚假感情为幌子诱骗对方进行非理性消费的情况。况且,王某某多次提醒郭某某理性消费,郭某某均表示有消费能力。

法院认为,郭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的17442元是出于赠与的目的,王某某予以接收,双方就以上微信转款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网络用户在直播平台注册账户并进行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直播过程中享受主播提供的表演服务内容,同时自身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心理上的满足,其用虚拟货币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行为,不具有无偿、单务的属性。双方有大量、频繁的聊天,但通观聊天内容,王某某并无明确承诺要与郭某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思,也无明显利用郭某某对其的特殊情感强制、威胁、诱骗索要打赏的言行。

经查明,法院最终判定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

【2】案例二:原告主张“以刷礼物形式交付的借款”

福建的林先生通过“某某平台”认识贵州的主播李女士后,私信其并添加微信好友。为与其发展恋爱关系,林先生累计为李女士直播打赏93398.27元,打赏资金均系支付至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原告林先生认为,被告李女士因个人工作需要借款,要求他在其直播过程中,以刷礼物的方式交付涉案借款,被告承诺在直播的平台公司对其返点后将借款返还给原告,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原告多次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93398.27元借款。借款交付后,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还款,且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出具借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借款至今,多次催要未果。

同年2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信息,称“我想知道之前给你刷的七万多,打电话的时候你说到时候一起分担是真的假的”。被告回复“类似问题我不想再重复”“多说一句我都感觉是你对我的不信任”。同年2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信息,称“你说到你手上70%-75%,到时候一起还,我也是咬着牙上的。是一起还吗?一起还的话我再凑凑”,被告回复“不麻烦你了!……反正又不是播一天两天,你别往心里去,看看就行”等。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主张的“借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打赏的行为属自愿消费行为,且已履行完毕,不可任意撤销;被告未获取不当利益,原告应自担消费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例三:原告主张是“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福建陈女士发现丈夫范先生打赏女主播侯女士238.6万元后,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认为该款项属丈夫满足个人意愿打赏主播,属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侯某某受赠巨额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范某某在陌陌平台充值购买该平台的虚拟货币—陌陌币,购买道具并发送给侯某某的行为,符合《用户协议》中关于陌陌平台为范某某提供付费服务的约定。范某某购买道具并将之发送给侯某某的行为性质更符合其与某某公司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范某某与侯某某间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故驳回其申请。

【4】律师:目前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后再追回的可能性很小

九派新闻发现,上述案例中,所有原告都试图将“直播打赏”这一行为重新定义成一种可以撤销或返还的法律关系,例如郭某某主张是“以维系感情为目的的赠与”,林某某主张是“以刷礼物形式交付的借款”,陈某某主张丈夫的行为是“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均未支持,而是统一将其认定为一种互联网服务消费行为。

法院认为,用户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过程中,用户获得了主播提供的表演、互动等精神层面的服务和满足,同时也使用了平台提供的技术和运营服务。因此,这是一个有偿的、双务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无偿的、单务的赠与,也不是有借有还的借贷。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易倬玉律师表示,类似案件中,法院主张打赏财产返还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大多数案例中,双方并非系真正建立恋爱关系后直接私下转账,更多是打赏方通过直播平台或第三方软件进行充值后对主播进行刷礼物或者打赏,该行为实际上是被认定为打赏方通过在直播平台或第三方软件上进行消费换取平台对应的消费币后,为对主播的表演服务进行打赏或刷礼物,该行为被认定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二是打赏者对主播的一些打赏、刷礼物或私下转账的行为往往本身便具有无偿赠与的意思,打赏者往往会主张自身是受到了诱导、诱骗,但实际上打赏者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是有一定的认识,并且这类案件中一般打赏人的打赏次数较多,金额系逐步累计后才到达一个较大或巨大的数额,故而法院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到这些综合因素,认定打赏者不存在所主张的受情感欺骗、诱导。

易倬玉律师称,关于这类打赏的案件,目前来看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打赏消费能被追回外,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后再追回的可能性很小,毕竟每个成年人都要对自身行为负责。

九派新闻记者 辜子旋

编辑 万璇

【来源: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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