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法兰西君主制
董子云
《法兰西君主制度》在16世纪是以“伟大的法兰西君主制度”(La grand’monarchie de France)为题而流传的。但是,“伟大的”(la grande)系书商所加,而不是塞瑟尔本意。根据目前仅存的手稿(法国国家图书馆法语第5212号抄本),原本的标题即“法兰西君主制度”。在塞瑟尔的构思中,这部作品本质上是一部“论著”(拉丁语tractatus,法语traicté)。但是,一般的论著“令人深感阅读之艰,理解之难”,“将这些东西付诸实践更为不易”;而塞瑟尔的这部论著对有用的观点作了“大略的汇总,并用简洁的语言说明可能对领导法兰西王国有益的东西”。
这部论著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法兰西世袭君主制的优越性及其原因,另外四个部分探讨如何“维持和增益法兰西王国”。其中,第二部分讨论的是达成这个目标所需的制度安排,后面三个部分分别以军事、外交与征服活动为主题。可以说,塞瑟尔的这部论著,用短短百余页的篇幅,触及了王国治理各个方面的要点。
从论著的总体结构来看,第一部分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总论,它的核心论点,即法兰西君主制的优越性,也是后面四个部分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塞瑟尔在《法兰西君主制度》中恰好是在建构一个“法兰西神话”。
《法兰西君主制度》1515年手抄本插图
正所谓不破不立,为了建立这个神话,塞瑟尔首先指出了罗马人和威尼斯人的帝国的内在缺陷,试图瓦解当时颇为流行的“罗马神话”和“威尼斯神话”。在他看来,罗马是以民主制为主导的混合政体。而塞瑟尔对民主制嗤之以鼻:民主制总是“喧嚣而危险的”。罗马式的混合政体虽然“是历史上有过的最好的,也许较之后而言也是最好的”,但问题就出在“如果我们给人民一点权威,久而久之他们就会想要大部分权威,随后就出现失序……”。这是罗马的民主制走向内乱和覆灭的原因所在。威尼斯所代表的贵族政体“是我们读过或者见过的最完备、治理最好的帝国和共同体之制”;但它的主要弊害在于官职为少数贵族寡头所把持,又有派系之争,军事亦完全委派给了雇佣兵,长此以往必然会滋生“无可救药的顽疾”。
随后,他指出了君主制的法兰西为何“比任何国家都管理得更好”,为何是西欧众多君主制国家中最佳者。原因有二:其一是萨利克法使王国不会落入外国人之手;其二是国王的“绝对权力”(puissance absolue)受到宗教、司法和定制(police)这三道缰绳的约束。君主制不仅合乎“神圣的、人的、自然的和政治的理性”,且比任何贵族制和民主制政体都要长久、稳固。
这种推崇君主制的立场,似乎是塞瑟尔在撰写这部作品时发展出来的。相比于他在阿庇安《罗马人的战争》法语译本序言中的构想,《法兰西君主制度》中对法兰西政制的描述削弱了其混合政体的特征,而强化了其君主制的成分。在那篇序言中,塞瑟尔这样论述法国政体的特色与优点:君主制是“最可忍受、最为适宜的”。但要避免沦为暴政或专断统治,就需要保证每个等级各得其所,国君受到良善的法律与习惯约束。法国的政体之所以从未沦为暴政,正是因为它“具备政治统治的全部三种途径”。
首先,国王作为君主备受爱戴、服从和尊重。但同时他又受到法律和官员的约束。高等法院则是“名副其实的罗马元老院”,历代国王赋予了各省高等法院以莫大的司法权威,即便是大贵族也不敢不服。它不仅是所有刑事和民事诉讼的终审法庭,而且还能审核国王法令、函令,并“判断它们是否合乎惯制”。高等法院是贵族等级的重要部分,其中,由于巴黎高等法院历史悠久,地位尤为显赫,所以它的成员的地位就好比教会中的枢机。国王服从于法律的约束使得三个等级保持和谐一致,也是“这个王国维持和扩张的原因所在”。
对比两个文本讨论相同内容的段落,这篇序言中有一部分在《法兰西君主制度》中得到保留,如“判断它们是否合乎惯制”“国王服从于法律约束”等。但也有显著不同:在《法兰西君主制度》中,塞瑟尔对于“高等法院是元老院”的说法闭口不提,也不再将其与教会中的枢机团画等号。
之所以有这样的转变,一方面也许是因为要将这部作品献给国王,所以多少有唱赞歌的意味;另一方面,塞瑟尔本人其实也参与了路易十二时期打压“威尼斯神话”的政治宣传活动,而威尼斯恰恰是以贵族制(元老院)为主导的混合政体的代表。
1509年的阿尼亚德洛(Agnadello)之战中,以法国为首的“康布雷联盟”打败了威尼斯。一时间颇多作者撰书赞颂法国君主制而贬低威尼斯政体,如让·勒梅尔·德·贝尔日(Jean Lemaire de Belges)的《威尼斯的传说》以及皮埃尔·格兰戈尔(Pierre Gringore)的《威尼斯事业》。很快,塞瑟尔也撰写了一部《国王对威尼斯人的胜利》(La victoire du roy contre les Véniciens,1510)。我们不妨将这部作品看作《路易十二颂》(Les Louenges du roy Louys XII,1508)的续篇。塞瑟尔歌颂路易十二的这场胜利,为的是赞美法国的“权势、富庶、军力与治理”,让人们更为敬畏法国国王,让意大利更为服从法国国王的统治。
也许正是在这种语境下,身处1515年的塞瑟尔才不得不调整自己的立场与政治构想。高等法院所代表的贵族制成分应当被削弱。而枢机团的类比也显得不甚融洽,因为在公会议至上主义的时代,枢机团恰恰是教会混合政体中元老院的对应物。而塞瑟尔在谈及司法的制约使得法国君主制“有一定的贵族制成分”的时候,亦不忘说明,这种制约最重要的作用是让君主权威“更完满、更绝对,也更为牢固持久”;而君主之所以接受三道缰绳的约束,是因为他们的“善良和宽容”。
与君主制几乎具有同样地位的,是police这个概念。根据具体语境,这个词在中文里可以有多种译法。它首先指统治或者治理本身。这层含义源于希腊语和拉丁语politia(或polititia),经由尼古拉·奥雷姆翻译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伦理学》而在法语中流行起来。它最早的形式是policie,意指“治理”或者“统治”。女性作家克里斯汀·德·皮桑的一部政论作品——《政治体之书》(Livre du corps de policie,1406—1407)即使用了这一含义。
在塞瑟尔笔下,国家同样是具有生物学特征的“神秘体” (corpsmistiques):“它们形似人的肉身,而人的肉身是从四种相对立的元素和体液所创造和构成的。”他因此强调三个等级的“和谐与契合”,赋予国家治理以社会学的维度,即如何妥善维持好各个等级,并确保等级跃升畅通。进而,从统治或者治理的这层含义,police一词又衍生出由治理而带来的“政治秩序”的意味。政治秩序的含义则广泛得多:“维持好的司法,让军人遵守秩序与军纪,并妥善处理有关当地政治秩序的事宜;同样还有生活品的充裕、商品的流通,平息所有争执和其他类似之事。”在塞瑟尔看来,良好的政治秩序不仅能让国家长治久安,更是维持征服统治的必要手段。
而最值得注意的是,塞瑟尔又将police这个术语抽象为王国公法规则之整体,这些规则是不宜变更的,因此不妨译为“定制”。根据塞瑟尔自己的定义,定制即“国王本人颁布的,且之后不时得到核准和批准的若干法令”。这些涉及王国之定制的“法律、法令与习惯”在16世纪逐渐有了一个统称,即“王国基本法”(les lois fondamentales du royaume)。塞瑟尔所着重强调的定制,包括王国不可让渡的原则以及萨利克法排除女性继承的原则;但对“生死相继”(le mort saisit le vif)的原则没有讨论。
与定制有密切联系的,是civilité的概念。这是一个语义模糊的术语。丘奇在《十六世纪法国宪制思想》中认为这一词当取“合乎习惯”之意。从塞瑟尔对于定制以及高等法院维护定制的职能的表述来看,丘奇的译法是贴切的。而鉴于civilitas本质上即拉丁语中与politia对应的术语,且16世纪的法学家也在用civilité一词指“法律为了维系社会所确立的秩序”,塞瑟尔笔下的civilité和incivilité也许表达的就是“合乎定制与否”。但为了区别起见,在译文中我们将civilité译为“惯制”。
塞瑟尔的这部论著除了强化君主制立场,又对定制关注有加之外,还有另一个特点,即他所陈述的要点多着眼实践也来源于实践。正如戈利亚(F.A.Goria)和艾谢尔-罗伊基纳(P.Eichel-Lojkine)所评价的:“在他看来,法学、历史与政治总是应该服务于日常问题之生动现实。”
塞瑟尔反复强调自己的论点来自“鲜活的记忆”或是“实践的经验”。他所写的内容也的确与他个人的政治、外交和教会职务有关。《法兰西君主制度》中有多处内容都源自他本人在那个时刻的政治关切。这些政治关切来源于他的两个身份:一个是作为路易十二的顾问和萨伏依贵族的身份;另一个是作为马赛主教的身份。前一个身份使他建议法国国王任用外国人,也尤其关注于法国对米兰的统治。塞瑟尔多年来担任法国国王的顾问,得到了重用和丰厚的回报,正因为如此,他这样赞美法国:“相比其他任何君主,在他的王国,他有大量的职位、头衔和官职可以授予各类人士而无论其出身贵贱。以至于无论地位多高的外国人,一旦尝过法兰西这片草场的甜头,只要我们不给他造成十分重大的动机,就再也不愿意离开。”那些为国王效劳的外国人放弃了自己在其他国家的遗产,“对这位君主和这个民族有十分的爱戴,以至于与本王国的人一样善良、可靠和忠诚”。因此,国王“总是赋予他们以更为危险、更为重要的任务,如治理和防卫各省、城市和边境地带”。这些任务也就引出了关于统治新征服地区的第五部分讨论。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萨伏依公爵领从今日法国东南角往南一直延伸到今天意大利北部,奥斯塔和都灵都在萨伏依公爵辖下。萨伏依公爵领的东边紧邻着的即是米兰公爵领。而米兰公爵领再往东就是威尼斯共和国。
1499年,路易十二征服米兰,为接下来夺回那不勒斯王国找到了在意大利的落脚点。而1509年阿尼亚德洛战役之后,教皇召集了反法联盟,限制法国在意大利的势力。面对强大的攻势,米兰的统治岌岌可危。如何有效统治这块新征服的土地引发了赴米兰担任元老的塞瑟尔的思考。在他写作《法兰西君主制度》的时候,弗朗索瓦一世还没有取得马里尼亚诺(Marignano)大捷(1515年9月),也尚未与西班牙国王查理一世签订划分势力范围的《努瓦永和约》(1516年8月13日)。整个第五部分都是塞瑟尔从实际经验出发给出的一般性建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论述:“在不持续驻军威慑当地人就无法确保这个地区的情况下,如果君主还要去征服并守卫它,则是没有得到好的建言。相反,如果在那里有正当的主张,更好的做法是与该地的占有者订立某种诚实的约定,或是在那里扶植一位特别的领主(我们则取得他的帮助和效劳),而不是去守卫它,就如亚历山大和罗马人在很多地方所做的那样。”(V.6)正是以法国长期占领米兰弊大于利为理据,在1516年,塞瑟尔建议弗朗索瓦一世将米兰交给萨伏依公爵统治。
无论他的这一建议是否有出于萨伏依利益的考量,但多少可谓预见到了法国在意大利的征服难以维持。而在写作《法兰西君主制度》的1515年,塞瑟尔作为一名主教还十分注重教会的治理。他指出法兰西教会的积弊。“我认为教会的最大问题在于,高级神职并不定居于他们的主教辖区。相反,(通常是野心使然)他们不遗余力追附教会或世俗宫廷。”这样的行为导致高级神职忘却了他们的本职,而前去罗马教廷的高级神职则将王国境内的财富带去了罗马,进而减损了法兰西王国的财富。对于这个问题,塞瑟尔称自己是这些高级神职之中“最为不堪的一员”。而他表示,“根据我的能力,我所能作的补救,就是尽可能留守自己的主教辖区”。这一点,他在从政坛退隐之后的确做到了。
(本文节选自本书译序)
内容简介
《法兰西君主制度》是16世纪法国极富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名作。作者克劳德·德·塞瑟尔于1515年撰写本书,将其进献给登基不久的弗朗索瓦一世。塞瑟尔在书中就法兰西政制和政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他在赞颂法兰西君主制的优越性以及国王的权威的同时,认为法兰西王权受到三道缰绳的约束,即宗教、司法与定制。以“维系与增益法兰西王国”为出发点,他详细说明了法国国内各个等级应当如何保持和谐,并就军制、外交、对外扩张等方面分别作了系统性的建议。
作者简介
克劳德·德·塞瑟尔(约1450—1520),出生于萨伏依,都灵大学法学教授、萨伏依公爵顾问,后出仕法国,为查理八世与路易十二效劳,出使西欧多国,因功受任马赛主教。1515年致仕,专理教务,并于1517年升都灵大主教。塞瑟尔是将《伯罗奔尼撒战争史》《长征记》《罗马人的战争》等古典作品翻译成法语的第一人。
译者简介
董子云,浙江大学历史学院长聘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世纪法国史、法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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