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碎片化信息组合能够否定技术秘密?
碎片化信息简单组合,不能否定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
阅读提示:起诉前确定秘点内容一直是各类商业秘密案件中最重要的前期工作之一,我们在进行专题研究过程中,围绕权利人确定秘点注意事项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发布了多篇文章。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刚刚判决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技术秘密案件中原告秘点确定时的注意事项以及被诉侵权人举证质证时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
裁判要旨:
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案情简介:
1.原告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
2.原告称,被告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成为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孙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导致涉案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损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3.武汉中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与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申请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博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孙某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4.二审中,艾某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博某公司、孙某则认为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其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等。
5.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未被公开,一审判赔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技术秘密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
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具有良好效果。
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赔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
实战指南:
一、在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秘点的梳理确定是一项十分专业且难度较大的工作。
李营营律师认为,秘点主张直接关系着后面鉴定非公知信息的难度、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反证据的难度以及非公知质证的难度,如果将秘点仅仅确定为各自独立的信息单元,在进行非公知审查环节,被诉侵权人提交证据证明该信息被公开的可能性就很大。本案中,原告权利人每个技术秘点都包含了大量技术信息,包括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原告将全部技术秘点确立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大大增加了该信息被认定为公知信息的难度。因为诸如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这些信息,需要原告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法院会认为原告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因此,即使被诉侵权人能证明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法院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二、经过实验、优化形成的系统性、完整性技术方案仍然可以认定其不为公众知悉,原则上不能以不同来源的碎片化信息简单组合否定构成技术秘密。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的举证逻辑一般为,根据原告主张每个秘点的内容,在不同渠道寻找秘点中信息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被专利、书籍、论文或者其他形式公开,通过尽可能地寻找原告秘点信息是否被公开组成非公知证据。所以,我们在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经常看到的一种现象是,被诉侵权人通过举出N份证据证明权利人某一个秘点信息的部分内容分别被公开,继而得出权利人该秘点是公知信息。一直以来,类似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证明原告技术秘点被公开是实务中大家存在争议的地方。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本案典型意义中又进一步明确:经过实验、优化形成的系统性、完整性技术方案仍然可以认定其不为公众知悉,原则上不能以不同来源的碎片化信息简单组合否定构成技术秘密。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