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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存疑,对其能否适用死刑?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岩某、鲍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从境外携带毒品非法偷渡入境,并乘坐车牌号为云XXXXXX的越野车准备前往昆明市。
当日23时54分,二人行至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大桥疫情检查点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岩某携带的迷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砣,净重13986.82克,从鲍某某携带的迷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砣,净重15079.92克。
其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鲍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岩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066.74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被告人鲍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是能否适用死刑的前提。本案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满十八周岁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不应当适用死刑。即使被告人未上诉,对案件也应全面审查,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虽有鲍某某的骨龄鉴定在案证实其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但与被告人供述年龄有矛盾,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故被告人鲍某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的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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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