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不到2个月,“80后”女子王某便向“00后”男驻唱歌手苏某转账5.2万元并为其购车,此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两人恋爱一年多分手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返还近50万元赠与款。10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2日公布二审判决书,判令苏某向王某返还款项36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苏某2000年出生,是某酒社餐饮服务店驻唱歌手。王某198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两人相差11岁。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某返还赠与款项49809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担本案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苏某之间原系恋爱关系,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向苏某转账,且为苏某购买车辆,分手后王某主张恋爱期间的转账及花费均以结婚为目的,系附条件赠与,现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苏某全部返还。苏某认为系一般赠与,且其在恋爱初期就告知王某不会与其结婚,但结合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王某为苏某购车花费302400元、转账93022元,同时在苏某装修期间购买部分家具及为苏某购买大量礼物,而双方恋爱仅一年多,显然王某的付出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权。
苏某陈述恋爱初期就告知不会结婚的意见有违公序良俗,故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现苏某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继续占有该财物则失去法律依据,王某有权请求返还,对于返还金额,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购车款302400元,因该车辆登记在苏某名下,且一直由苏某占有使用,苏某应当全额返还。对于转账93022元,一审法院扣除恋爱期间的花费,即2000元以下的转账,及表达情意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如“520”“1314”等,合计71788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恋爱期间装修时购买的家具及恋爱期间为表达情谊购买的礼物,应认定为无偿赠与,王某要求返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某应当向王某返还的金额为374188元(302400元+71788元)。王某要求苏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苏某向王某返还款项374188元;苏某向王某支付保全申请费3017.92元。
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王某、苏某均认可2024年9月18日王某向苏某转账13600元系用于给苏某购买电脑,后电脑被王某取回。王某同意从苏某应返还款项中扣减。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予以扣减。综上,苏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出现新的事实,法院予以改判。最终,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苏某向王某返还款项360588元,其他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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