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当事人某商贸中心与被告杜某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杜某从商贸中心采购滚筒、地漏、电缆线、水泥、涂料等建筑装饰材料。协议签订后,某商贸中心开始向杜某供货,一直供货到2020年2月,供应材料货价值144.43万元。
后经商贸中心多次催要材料款,杜某于2019年1月仅给付商贸中心材料款70万元,剩余材料款一直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贸中心委托京尹律所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杜某给付材料款68.5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02 本案结果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答辩。
京尹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杜某未到庭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证据证明某商贸中心主张的杜某未足额支付货款的事实清楚,充分。故,商贸中心要求杜某支付材料款68.5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应向商贸中心支付货款68.54万元及逾期利息。
03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条款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尤其是涉及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交易行为时,签订内容清晰、条款完备的书面合同至关重要。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双方即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等违约情形,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核查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违约金、赔偿金计算方式等;
第二,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货物检验报告等;
第三,通过书面函告等形式进行催告,明确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第四,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因此,当遇到合同纠纷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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