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
第38号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传统工艺美术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还应当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应当坚定文化自信、坚守工匠精神、坚持守正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振兴和繁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本省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目录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并发布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目录需要调整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论证后予以调整。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五)对濒临失传的技艺进行发掘和抢救,对相关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六)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所需的矿产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支持依法开发利用,严禁乱采滥挖。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原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制作方式等信息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等,依法维护、转化和推广应用知识产权。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版权)等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维权援助,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博物馆、陈列馆等专业场馆,开发数字博物馆,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主题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专业场馆捐赠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代表作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集原料供应、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测鉴定等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集聚地等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在规划、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研发、检测、鉴定、评估、经纪等专业机构发展,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和引导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传统技艺的挖掘传承,在保持传统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加快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开发具备传统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数字化转化和发展,加强传统工艺美术数字资源采集,建设传统工艺美术数字资源库。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加强数字化应用,开展数字化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质量可追溯管理,建立数字资源档案,发展智慧营销新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规范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网上定制、网上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培育、推广特色品牌、区域品牌,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交流展览,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推动传统工艺美术进校园、进社区,营造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机场、地铁、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宣传推广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传统工艺美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社会力量按照规定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基金,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等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需要,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工艺美术行业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做好人才培育、引进、提升及其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技能培训、技术交流、作品展览等方式,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带徒授艺。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育、产学研合作等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评选,按照规定颁发证书。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借评选工作开展营利性活动,禁止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相关活动,在艺术创作以及设立工作室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
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带徒授艺的,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授艺补贴。
第二十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一)开展技艺传授、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收集、整理、保存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和使用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印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其署名、印记。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印记。
第二十五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等情形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收回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借评选工作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