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塔冷通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主张撤销中炬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已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不适用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影响
2025年10月20日,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本公司或中炬高新)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市中院)送达的(2025)粤20民初79号案件(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深圳前海塔冷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塔冷通)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章程的规定,且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章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诉请:1、撤销中炬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披露的《中炬高新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5-030)。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中山市中院受理,公司已完成一审阶段答辩及应诉程序,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山市中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塔冷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是否上诉及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影响。